第二條:國家貨幣(現金等)、有價證券、假幣、有價證券。
第三條:有害於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的物品,含有涉及國家秘密內容的物品,含有違反 "壹個中國 "原則內容的物品及其包裝;
第四條:劇毒物品,如鉈、氰化物等。
第 4 條:鉈、氰化物等烈性毒藥;
第 5 條:化學危險品(監控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等)、其他生化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第五條:化學危險品(監控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等)、其他生化物品、傳染性物品、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氣體打火機、汽油、酒精、硫酸、油漆等)、槍支、白色晶體以及其他危害我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的物品。(煙花爆竹、汽油、酒精、硫酸、油漆等)、槍支、白色晶體、粉末、液體、膏狀物等。
第六條 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甲基苯丙胺等毒品以及其他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第 7 條 源自疫區、對人畜健康有害的食品、藥品或其他相關商品;
第 8 條 構成環境汙染的醫療廢物、化學廢物、工業廢物和其他廢物。第八條 對環境構成汙染的醫療廢物、化學廢物、工業廢物等;
第九條 珍貴文物、古董等禁止出境的物品;
第十條 土壤、動物屍體、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第 11 條 具有防風固沙作用的四氯化碳、石棉、二惡英、滴滴涕、氯丹、犀牛角、麝香、虎骨、發菜、麻黃等。
第 12 條 具有防風固沙作用的發菜、麻黃等、木炭、泥炭、矽砂、石英砂等天然砂石、生漿、野生紅豆杉、勞改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