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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規定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鼓勵生產安全事故、違法行為和隱患舉報,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隱患,制止和處罰違法行為,打擊生產安全事故謊報行為,促進全省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財政部關於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河北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受理的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舉報。

鼓勵社會各界和廣大公眾對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液氨制冷、道路交通、建築施工、消防、水上交通、農業機械、特種設備、油氣管道、民用爆炸物品、城市軌道交通、城鎮燃氣、粉塵涉爆、旅遊、氣代煤、電代煤等行業安全生產進行舉報,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條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隱瞞、謊報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的行為。

第四條安全監管部門應當遵循“依法舉報、適當獎勵、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受理誰獎勵”的原則。

給予舉報人的獎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通過現有經費渠道安排,並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安全生產報告範圍的確定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是指已經發生事故,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經報告查證屬實的事故。

本辦法所稱生產安全事故謊報行為,是指故意謊報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初步原因、性質、傷亡人數和涉及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相關內容,並經報告核實的行為。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依法取得安全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的行政許可,從事生產經營和施工活動的行為,或者行政許可期滿後繼續從事生產經營和施工活動的行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壹)無證、證照不全或者證照過期從事生產、經營和建設活動的;

(二)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從事生產、經營和建設活動的;

(三)未經驗收合格,擅自組織停產停業整頓、技術改造整合等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四)關閉後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和建設活動或者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從事生產經營和施工活動的行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壹)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上崗作業,或者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考核合格的;在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惡意逃避對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員工傷亡的法律責任。

(二)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個人),或者未與承包(租賃)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租賃合同中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或者未對承包(租賃)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協調管理的。

(三)不按照規定管理危險物品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的危及生產安全的技術、設備的。

(四)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經核查發現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有較大危害的隱患。如不及時消除或整改,可能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傷(急性工業中毒),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

相關行業對重大事故隱患認定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報告程序

第九條舉報人應當實名舉報,並享有為個人信息保密的權利。鼓勵生產經營施工壹線從業人員積極舉報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舉報人可通過熱線電話“12350”、電子郵件(hbajsgjb@163.com)、信函、來訪等方式進行舉報。

采取其他方式舉報的,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條報告內容應當準確、詳細地描述相關情況,相關照片、視頻、音頻等資料應當包含可以明確認定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重大事故。

第十壹條安監部門受理舉報後,應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受理信息,並提供查詢等相關信息服務,方便舉報人了解舉報核查進展情況。

安全監管部門舉報的事項,由各級安全監管部門進行核查;屬於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的事項應當報告,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核查,受理部門應當按時反饋核查結果。

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同級安全監管部門開展申報核查工作,核查工作壹般應在60日內完成,核查結果應在5日內上報安全監管部門。

安監部門應當及時對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後應當在10日內回復舉報人;不能按規定回復的,要做好解釋工作。如遇緊急情況,應及時查看並回復。

第四章舉報獎勵標準

第十二條對經查證屬實的舉報,屬於有關部門執法監督未發現的,或者已經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處理的,應當給予壹定數額的獎勵。

對安全生產負有法定管理、監督、監察責任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者其舉報受到他人啟發的,不予獎勵。

第十三條舉報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重大事故的,經查證屬實的,按以下標準予以獎勵:

(壹)對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者,根據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瞞報、漏報的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壹般事故按每1人舉報不實事故獎勵3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1人查證屬實並謊報的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1人查實並謊報的獎勵5萬元計算;特大事故按每1人查實並說謊獎勵6萬元計算。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二)舉報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給予舉報人2萬元獎勵。

(三)舉報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給予舉報人獎勵1萬元。

(四)舉報重大事故,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獎勵30萬元。行政處罰依照《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

第十四條舉報人符合獎勵條件的,安監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獎金。

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後,應在60日內憑本人有效證件到安監部門領取獎金;無法通知舉報人的,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可以在壹定範圍內公布。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說明理由的,可適當延長接收時間。

第十五條獎金的具體數額由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並報上壹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群眾多次舉報同壹事項,經核實,對首次實名舉報人進行有效舉報的,給予壹次性獎勵。

多人聯名舉報同壹事項的,由實名舉報人集體持本人有效證件領取獎金,或者由第壹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證件及其他有效委托文件和聯名舉報人的有效證件領取獎金。

第五章舉報人和經辦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十七條舉報人應當對其舉報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否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舉報人不得采取違法行為或者以危險方法收集相關證據。舉報人非法收集證據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舉報人在非法收集證據過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其他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參與舉報受理、核實和處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保密紀律,依法保護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依法依規嚴肅追究違法者責任。

第六章輿論宣傳

第十九條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義務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並有權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十條充分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宣傳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政策,激發和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安全生產舉報的積極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形成有力震懾。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壹條對舉報查實的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的調查、整改和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省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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