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醫療衛生大數據應用發展的協調、監督、指導和組織實施。
大數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食品藥品、公安、醫保、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民政、體育、扶貧、文化旅遊、教育等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條例規定,做好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工作。第五條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誠信檔案,記錄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服務企業及其相關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和不誠信行為,並納入統壹信用信息**** 享平臺管理。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衛生服務企業應當加強醫療衛生大數據應用發展的宣傳教育。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舉報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對投訴舉報及時登記、處理和回復。第二章 收集與匯聚 第八條 市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市全民健康信息平臺的建設、管理、運行和維護,實現全市醫療衛生數據的匯聚、存儲和應用,並與省全民健康信息平臺互聯互通。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市級平臺的管理、運行和維護。
衛生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通過依法委托、購買服務、協議合作等方式,對市級平臺進行建設、管理、運行和維護。第九條 市級及市級以下公共衛生機構、國有醫療衛生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目錄和標準,采集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健康服務、醫療服務、醫療保障、藥品供應、醫療器械、應急指揮、健康管理、綜合管理等醫療衛生數據,建設、改造、管理和維護本單位信息系統,並與市級平臺互聯互通。
鼓勵前款規定以外的衛生機構和醫療衛生服務企業按照國家和地方標準采集醫療衛生數據,自行建設改造信息系統,接入市級平臺。第十條 衛生機構和醫療衛生服務企業應當采集服務對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居民身份證號碼,作為電子病歷、電子處方等醫療衛生數據的標識。沒有居民身份證的應當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服務對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第十壹條 衛生等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衛生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數據標準、規範,將依法履行職責、提供服務等業務活動中產生的醫療衛生數據匯聚、存儲到市級平臺。
鼓勵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衛生服務企業利用可穿戴設備、智能健康電子產品、醫療衛生移動應用等,按照相關數據標準和規範采集相關健康醫療數據,匯聚、存儲到市級平臺。
鼓勵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衛生服務企業按照國家和地方標準整理醫療衛生存量數據,並在市級平臺匯聚存儲。第十二條 衛生等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衛生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提供誰負責、誰操作誰負責的原則,及時更新醫療衛生存量數據,實行動態管理。第三章 應用與開發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推進智慧醫保建設,組織醫療保障、衛生健康等相關主管部門整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信息系統,整合居民健康卡和社會保障卡應用,實現壹卡通用、診間結算。第十四條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通過市級平臺建立協同覆蓋全人群的居民電子健康檔案,明確數據信息使用權限,實現居民個人電子健康檔案網上查詢、下載、使用和授權醫療衛生機構調閱。
衛生主管部門要規範醫療物聯網、視聯網、智能卡、醫療衛生應用軟件等的設置和管理,推廣應用互聯網健康咨詢、網上預約分診、移動支付、候診提醒、費用查詢、物流查詢、檢查檢驗結果查詢、隨訪跟蹤、預警信息即時推送等功能,建立規範、***享、互信的診療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