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叛國罪、分裂國家罪(第103條第1款、第113條)、武裝叛亂罪、暴亂罪(第104條、第113條)和投敵罪。間諜罪(第110、113條),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信息罪(第111、65438條)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4),8。放火罪(第114條,第15條,第1款)和斷水罪(第114條,第15條)。第115條,第1款),投放危險物質罪(原投毒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第165438條。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條,第15條,第1款)(修正案三),破壞電氣設備罪(第118條,第18條)。第119條,第1款),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第125條,第1款)。
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第125條第2款)——第二十五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第125條第2款)、盜竊或者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及其他危險物質罪(第125條)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二)和生產、銷售假藥罪。(第141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第144條)。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五)、故意殺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九十二條)、強奸罪(第二百三十六條)、綁架罪(第二百三十九條)、拐賣婦女兒童罪(第二百四十條)。
第五章侵犯財產罪(1)和搶劫罪(第二百六十三條)
第六章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三)暴亂越獄罪(第317條)聚眾持械搶劫監獄罪(第317條)
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第347條)
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二)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第三百六十九條)和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第三百七十條)
第八章貪汙賄賂罪(二)、貪汙罪(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受賄罪(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
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65,438+00),戰時不服從命令罪(第4,265,438+0條),隱匿、謊報軍事情報罪(第422條),拒不傳達軍令罪(第422條),投降罪(第423條),戰時逃匿罪(第424條)。
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第431條),盜竊、搶奪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第438條),非法出售、轉讓軍用武器裝備罪(第439條),戰時傷害居民、搶劫居民財物罪(第446條)。
擴展數據
死刑的統壹標準:
最高法院堅持死刑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嚴格把握和統壹死刑適用標準,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必立即判處死刑的,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同時,依法開展附帶民事訴訟調解工作,促進因激化民事糾紛引發的犯罪的被害人、被告人達成諒解協議,盡量不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最大限度化解社會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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