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教育;
(2)指導、監督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
(三)協助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制定森林防火村規民約;
(四)組織制定和完善森林火災處置應急預案,發布森林火險預警信息,報告森林火災實況;
(五)定期組織森林消防隊伍培訓和演練;
(六)組織人員巡山護林,管理野外火源,及時組織人員撲救火災;
(七)公布森林火災報警電話;
(八)建立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儲備森林防火物資;
(九)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十)森林防火工作的其他職責。第六條 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分別組建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森林經營單位和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組建群眾性森林消防隊伍。
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經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設立護林員或者護林隊,開展護林防火和火災撲救工作。第七條 森林防火工作堅持常年預防與重點預防相結合的原則。全年為森林防火期,其中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為森林防火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森林分布情況,劃定森林防火區;根據森林火險氣象等級、森林火災發生情況,規定森林高火險期,並報州森林防火指揮部備案,向社會公布。第八條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
森林防火責任制,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落實責任人,安排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在所轄林區設立永久性森林防火警示標誌,配備防火、撲火設施。第九條 州、縣、鄉人民政府應當在森林防火嚴管期內組織開展森林防火檢查和責任督查,對檢查中發現的森林火災隱患及時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消除隱患。
被檢查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檢查,不得阻撓、妨礙檢查。第十條 森林防火嚴管期和森林高火險期,森林防火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吸煙、烤火、生火做飯、烘烤食品;
(二)燒香、燒紙、燒蠟燭、燒蜂箱、燒山驅獸、點火、燃放煙花爆竹、燃放孔明燈;
(三)燒荒、燒草場、燒田埂土坎、燒草木灰、燒稭稈、燒土堆。草木灰、稭稈、窯坯、木炭;
(四)其他可能引發森林火災的行為。第十壹條 森林防火期內以及森林火險期內,村民確需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生產性用火的,必須經當地村民委員會同意,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備案。經批準的生產性用火,必須明確防火責任人,落實防火措施。第十二條 在森林防火期和森林火險高發期,因墾荒造林、工程建設和施工需要野外用火的,必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野外用火的,施工單位必須落實防火措施,在批準的時間、地點、範圍內施工。第十三條 在森林防火期內和森林火險期內,因國家傳統節日、民俗活動和慶典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並明確專門人員監督實施。第十四條 在森林防火期以及森林火險期,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設立森林防火檢查站、點,進入森林防火區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嚴禁攜帶火種進入森林防火區。
各村委會、林場、林木、林地經營者必須組織開展野外防火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