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包括:
(壹)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資金、政府按稅收政策減免並指定專項用途等財政資金的建設項目;
(二)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的建設項目;
(三)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未超過50%,但項目建設單位為政府、國有或者國有控股企業及事業單位的涉及社會公***利益、公***安全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建設項目,或者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審計機關建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信息化管理平臺,督促相關部門和單位配合審計機關開展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機制,督促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第四條 審計機關是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工作的主管機關,依法實施審計監督。
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配合審計機關做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工作。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並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和相關單位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履行相關義務。第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審計機關報告政府重點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並依法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開審計結果。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完善社會公眾投訴舉報制度,接受社會公眾對其履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職責的監督。第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突出重點、結合實際、合理安排的原則,編制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審計計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等部門審批的政府重點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機關應當重點進行審計監督。
未列入年度審計計劃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經工程質量驗收合格並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編制的,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單位書面告知審計機關後,可以自行組織竣工決算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送審計機關備案。第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時限完成項目竣工決算編制;國家未規定時限的,應當在項目竣工後3個月內完成項目竣工決算編制。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完成項目竣工決算編制後30日內向同級審計機關報送項目竣工決算報告。
接受竣工決算審計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經工程質量驗收合格,並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編制。第九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結算或者竣工決算進行審計時,應當自審計實施日起3個月內出具審計報告。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計期限的,應當經審計計劃下達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第十條 審計機關可以委托具有相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
介機構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審計。
審計機關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應當依據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確定,並加強對被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委托社會中介機構發生的審計費用,政府全額投資建設項目,由財政予以保障;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可以列入建設項目成本。第十壹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執行情況、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時,可以對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貨、咨詢等單位和個人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重點審計以下事項:
(壹)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
(二)招標投標活動的合法合規情況;
(三)項目建設管理情況;
(四)合同簽訂、履行及變更情況;
(五)有關政策措施執行和規劃實施情況;
(六)工程質量及驗收情況;
(七)設備、物資和材料采購情況;
(八)土地使用和征收補償情況;
(九)環境保護情況;
(十)會計核算及財務管理情況;
(十壹)投資控制、資金管理使用和工程造價情況;
(十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貨、咨詢等參建單位的履職情況;
(十三)投資績效情況;
(十四)其他需要重點審計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