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即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第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依法治理、統壹規劃、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源頭減量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監督,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協調機制,健全處理體系,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範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轉運以及處置工作的監督和落實。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工作,督促轄區單位、村(居)民和物業服務企業自覺遵守執行本辦法規定。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統壹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導則,明確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規則等生產事項,並向社會公布。
縣、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宣傳、培訓、考核和監督,制定和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方案,明確本轄區內的生活垃圾投放模式、收集時間、運輸線路等事項,落實責任區和責任人制度。第六條 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環境衛生專項規劃中確定的環衛設施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置設施運行的環境監測檢查,對有害垃圾的收運和處置進行監督管理。
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將環境衛生責任人制度執行情況納入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管理體系。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理等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和社會實踐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自覺意識。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標準與規劃條件,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提交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的,應當明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的位置、面積和用途。
在城市道路、廣場、綠地等公***地塊(域)或既有居民小區內,新建、改(擴)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屋(亭)等設施,無需辦理規劃、施工及占用綠地等相關手續。第八條 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分類:
(壹)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玻璃、廢織物、廢棄家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
(二)有害垃圾,指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主要包括廢電池、燈管、廢藥品、溫度計、血壓計和廢油漆、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等;
(三)廚余垃圾,也稱為“濕垃圾”,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廚余垃圾,主要包括廢棄的食材、剩菜剩飯、蔬菜瓜果、肉類、水產品等;
(四)其他垃圾,也稱為“幹垃圾”,指除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產生單位或個人應當將已分類的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定時、定點投放至相應標識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專門設置的投放點;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點或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企業。
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垃圾、建築垃圾等廢棄物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進行管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