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安全生產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負責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地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各級工會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群眾監督職責,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產意識。
新聞媒體要通過開設公益性安全生產宣傳專欄,對公眾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第二章安全生產保障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每季度至少召開壹次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定期向社會通報本地區安全生產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重大隱患和重大危險源數據庫和綜合安全信息網絡。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進行監督檢查。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安全生產信息網絡建設、安全生產科技項目研究、創新、推廣應用、重特大事故隱患治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獎勵等。第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各環節、各崗位的安全工作質量標準,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管理責任,安全生產負責人對安全生產負監督管理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直接管理責任。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提取安全生產費用,並將安全生產費用納入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安全生產費用用於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完善安全生產設施和技術措施,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評估、整改和監控,購置勞動防護用品、應急救援設備和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生產投入。
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標準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礦山、建築、交通運輸、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等領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及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安排教育培訓經費,並確保計劃完成;建立員工安全教育培訓檔案。
新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時間不少於二十四小時,危險崗位和行業不少於四十八小時;調換工作崗位或者離崗六個月以上復工、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員工,應當接受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取得證書後方可上崗。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操作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