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貴州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2011年7月29日貴州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規定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據2014年9月29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規定》第三次修正)
第壹條為了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執法行為,依法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規定, 根據各自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本法規定的罰款幅度內,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標準。 第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人、乘車人、車輛駕駛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處以罰款。第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堅持教育為主的原則,對情節輕微、不影響道路交通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口頭警告後放行。對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違法行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處罰。依法應當處以罰款的,除按本規定罰款標準罰款外。第四條行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元罰款: (壹)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的;(二)不在人行道上行走;
(三)在未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擅自靠路邊行走的;(四)不走人行橫道或者穿越設施橫過道路的;(五)在沒有過街設施、人行橫道的道路上穿越機動車道,車輛接近時突然加速穿越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六)不按規定通過鐵路道口的;(七)在沒有交通管制的道路上通行時,每條線2人以上。第五條行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元罰款: (壹)穿越或者倚靠道路隔離設施的;(二)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或者在車行道內坐臥、逗留、玩耍的;(三)進入高速公路的;(四)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的。第六條行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0元罰款: (壹)扒車或者強行停車的;(二)追車、拋物撞車以及其他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第七條乘客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罰款10元:
(壹)向車外投擲物品;
(二)在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上行駛時,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的;(三)影響駕駛員安全駕駛的;(四)在機動車道內停放機動車,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或者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5)在車輛行駛時將身體的任何部分伸出車外。第八條乘客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20元罰款: (壹)在高速公路上乘車不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的;(二)騎二輪摩托車不向前騎的;(三)騎摩托車或者三輪車不戴安全帽的。第九條乘客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0元罰款: (壹)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二)機動車行駛時跳車的。第十條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元罰款: (壹)非機動車通過路口時不按規定行駛的;(二)不在非機動車道行駛;(三)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靠車行道右側行駛;(四)違反專用車道規定的;(五)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超速行駛的;(六)不按規定提貨的;(七)未在規定地點停放車輛的;(八)沒有停車地點時,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九)違反規定駕駛畜力車的。第十壹條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20元罰款: (壹)不按照交通信號行駛的;
(二)通過沒有燈光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不按規定通行的;(三)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道路上橫過機動車道不按照規定通行的;(四)道路行駛後未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的;(五)不按規定轉彎或者超車的;(六)牽引、攀爬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的;(七)雙手遠離把手或雙手拿著東西;(八)支持平行、互相追逐或者纏繞比賽;
(九)騎獨輪車或者兩人以上騎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十)非下肢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十壹)自行車、三輪車裝有動力裝置的;(十二)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的。第十二條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以50元罰款: (壹)逆向行駛的;(2)酒後駕車;(三)不避讓盲人的;(四)進入高速公路的;(五)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不服從指揮的。第十三條駕駛非機動車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駕駛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不構成犯罪的,處300元罰款。第十四條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20元罰款: (壹)駕駛摩托車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二)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或者駕駛證的;(三)拖拉機進入省人民政府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四)未按照規定放置已取得的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或者保險標誌的;
(五)駕駛機動車未粘貼或者懸掛執業標誌或者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誌的。第十五條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以50元罰款: (壹)不在機動車道行駛的;(二)違反規定使用專用車道的;(三)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四)在同車道行駛時,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
(五)通過路口時,在停止線內停車或者在沒有停止線的路口停車的;(六)不按照指揮燈信號以外的交通信號通行的;(七)撥打和接聽手持電話、看電視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八)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九)道路養護施工車輛、機械作業時未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的;(十)駕駛員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十壹)在摩托車後座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的;(12)車門和車廂與好時無關時行駛;(十三)客運車輛違反規定運載貨物的;(十四)未按規定鳴喇叭的;(十五)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的;
(十六)機動車噴塗、標註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在機動車駕駛室前後窗懸掛或者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十七)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期間休息時間不足20分鐘的;(十八)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十九)駕駛拖拉機、摩托車違法記分12的;(二十)拖拉機進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區道路行駛的;(二十壹)每小時超過50%;
(二十二)違反禁令標誌、禁令標線、警告標誌或者警告標線的。第十六條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以100元罰款:
(壹)通過有燈光控制的交叉路口時,不進入導向車道或者不按照導向車道指示的方向行駛的;
(二)通過有燈光控制的交叉路口時,未按信號依次通行的;
(三)通過有燈光控制的交叉路口時,向右轉彎,遇同車道有車等待放行信號時不依次停車的;
(四)進入環島,不讓已經在路口的機動車先行;(五)遇交叉路口交通堵塞,不按順序等候的;
(六)通過沒有燈光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不讓優先通行的壹方先行,不讓右側道路上迎面駛來的汽車先行的;
(七)右轉彎車輛不讓左轉彎車輛先行的;(八)左轉彎時,不通過路口中心左轉;
(九)在道路上拋擲物品,或者向運載貨物的車輛拋灑、遺撒物品;(十)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的;(十壹)持他人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十二)駕駛證遺失或者損壞的;(十三)機動車駕駛人更換機動車駕駛證後繼續使用原機動車駕駛證的;
(十四)持有大型客車、拖拉機、城市客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未按照規定申報變更信息的;
(十五)變更車道時,影響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十六)轉彎時不讓直行車輛、行人先行;
(十七)通過人行橫道時,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十八)不避讓盲人的;
(十九)在單位院內、居民區不低速行駛、不避讓行人或者不按照限速標誌行駛的;(二十)違反規定掛車或者掛車載人的;
(二十壹)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二十二)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零部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的;
(二十三)未將可移動的故障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的;
(二十四)在妨礙交通、難以移動的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事故後,未按照規定設置警示標誌或者使用燈光的;(二十五)下陡坡熄火或空擋滑行;
(二十六)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故意遮擋、汙損或者未按照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二十七)連續駕駛超過4小時不停車休息的;
(二十八)在沒有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按照規定通行的;
(二十九)駕駛人不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學習駕駛,或者在沒有教練指導的道路上駕駛車輛的;(三十)學習駕駛人使用非教練車在道路上駕駛的;(三十壹)使用教練車時,有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三十二)實習期間未粘貼或懸掛實習標誌的;(三十三)實習期內駕駛禁行車輛的;(三十四)違反規定牽引機動車的;(三十五)使用汽車起重機、輪式專用機械車、摩托車牽引車輛;(三十六)未使用專用清障車牽引轉移或者燈光、信號裝置失靈的機動車的;(三十七)牽引摩托車的;(三十八)不按規定會車或倒車的;(三十九)貨物的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四十)攜帶超限物品不按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不懸掛明顯標誌的;(四十壹)不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運輸危險物品,或者不設置警示標誌和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四十二)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搭載作業人員的;(四十三)拖拉機載人的;(四十四)前方機動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從前方車輛兩側超車或者未交替駛入車道減少的交叉路口或者路段的;
(四十五)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不依次交替通行的;
(四十六)遇前方有機動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在人行橫道或者網狀線區域停車等候;(四十七)通過鐵路道口時,不按照規定通行的;
(四十八)攜帶超限物品通過鐵路道口時,不按鐵路部門指定的道口或者指定的時間通行的;(四十九)特種車輛違反規定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的;
(五十)摩托車手離開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
(五十壹)不為道路養護車、工程作業車讓路,或者通過施工路段不減速行駛的;(五十二)低速通過泄洪道或泄洪橋不通行的;
(五十三)通過渡口時,不依次等候渡船,不減速行駛或者不服從渡口管理人員指揮的;
(五十四)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駕駛機動車,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五十五)駕駛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車記分為12的。第十七條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50元罰款: (壹)違反規定臨時停車,駕駛人不在現場的;(二)在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和交通流量大的路段不具備超車條件超車的;(三)前車左轉、掉頭或者超車時超車的;(四)在可能會車時超車的;
(五)從右側超車的;(六)按規定指揮燈光信號交通;
(七)違反臨時停車規定拒不立即駛離的;
(八)不按規定地點停放車輛,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第十八條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以200元罰款: (壹)逆向行駛的;
(二)超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的;(三)未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輛的;(四)駕駛其他機動車違法記分12的;(五)攜帶危險品未辦理手續的;(六)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上道路行駛的;(七)不按規定掉頭的;
(八)拖拉機駛入高速公路的;
(九)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仍駕駛機動車的。第十九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以1000元罰款;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罰款1500元。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5000元罰款。第二十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駕駛摩托車、拖拉機不符合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的,處200元罰款;
(二)無駕駛證或者駕駛證被暫扣、吊銷期間駕駛拖拉機、摩托車的,處200元罰款;
(三)駕駛證暫扣期間駕駛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車的,處以250元罰款;(四)駕駛證暫扣期間駕駛其他機動車的,處以300元罰款;(五)無駕駛證、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暫扣的人員駕駛摩托車、拖拉機的,處以200元罰款;
(六)駕駛其他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處250元罰款;
(七)無駕駛證或者在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的,處500元罰款;(八)超過時速50%的,中型客車、貨車、校車和危險品運輸車輛處以1000元罰款;其他車輛罰款500元;
(九)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被查封、扣押、暫扣的,以隱瞞、欺騙手段更換機動車駕駛證的,處200元罰款;
(十)機動車駕駛人身體狀況發生變化,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處200元罰款;
(十壹)逾期仍駕駛機動車的,處200元罰款;
(十二)無駕駛證、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暫扣的人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車的,處500元罰款;
(十三)駕駛營運客車不符合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的,處以1000元罰款;
(十四)無駕駛證或者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其他機動車的,處1000元罰款;(十五)無駕駛證或者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其他機動車的,處1,000元罰款。第二十壹條機動車運載超過核定人數的,每超過1人處以50元罰款,且最高不得超過200元罰款。公路客運車輛超過核定載客人數不足20%的,處500元罰款;20%以上的,處以2000元罰款。公路客運車輛違反規定運載貨物的,處以500元罰款。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以500元罰款。貨運機動車載貨超過核定載質量不足30%的,處200元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的,處以500元罰款。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裝載超過核定載質量不足30%的,處以500元罰款;30%以上的,處以1000元罰款。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經處罰後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5000元罰款;有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情形之壹,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罰款。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00元罰款: (壹)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二)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三)非法安裝警報器或者標誌燈具的。第二十三條駕駛拼裝或者報廢的摩托車、拖拉機上道路行駛,不從事營運的處200元罰款;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駕駛其他拼裝或者報廢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從事營運的,處以500元罰款;從事貨運的,處以1000元罰款;從事客運的,處2000元罰款。第二十四條機動車未按照規定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處以按照規定辦理最低責任限額應當繳納的保險費兩倍的罰款。第二十五條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0元罰款: (壹)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後,未按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示標誌的;
(二)從匝道進入或者離開高速公路時,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三)從匝道進入高速公路時,妨礙已在高速公路內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四)在高速公路車道上停車;(五)非緊急情況下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的;(六)超速小於50%;(七)駕駛禁止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八)違反規定牽引礦車、事故車的;(九)正常情況下低於規定的最低時速行駛的;(十)載貨汽車車廂載人或者二輪摩托車載人的;(十壹)騎行、碾壓道路邊界或者在路肩上行駛的;
(十二)在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不按規定駕駛的;
(十三)實習期內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未由持有相應以上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的。第二十六條在匝道、加速車道、減速車道上超車,不按照規定車道行駛或者保持車距的,處以050+65438元罰款。第二十七條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試車、穿越中央分隔帶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的,處200元罰款。第二十八條偽造、變造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處三千元罰款;偽造、變造檢驗標誌、保險標誌的,處以2000元罰款。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以4000元至1000元罰款:
駕駛摩托車或者拖拉機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處以2000元罰款;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處1000元罰款;
(二)駕駛摩托車、拖拉機,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處2000元罰款;
(三)駕駛非營運客車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處以2500元罰款;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檢驗標誌、保險標誌的,處2000元罰款;
(四)駕駛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處2500元罰款;
(五)駕駛貨運機動車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處以3000元罰款;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檢驗標誌、保險標誌的,處2000元罰款;
(六)駕駛貨運機動車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的,處以3000元罰款;
(七)駕駛載客汽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處以4000元罰款;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檢驗標誌、保險標誌的,處2500元罰款;
(八)駕駛、經營載客汽車,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處4000元罰款;
(九)駕駛其他類型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處以3500元罰款;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檢驗標誌、保險標誌的,處2000元罰款;
(十)駕駛其他類型機動車,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處3500元罰款。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處1000元罰款: (壹)強迫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二)故意損壞、移動、改動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的。第三十壹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00元罰款: (壹)在道路兩側、隔離帶種植樹木等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妨礙安全視距,拒不清除障礙物的;(二)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堵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第三十二條銷售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處以相當於銷售額的罰款。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擅自生產、銷售機動車,生產、銷售拼裝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機動車的,處以違法產品貨值金額5倍罰款。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處以所收檢驗費10倍的罰款。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0元罰款: (壹)其他機動車噴塗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特定標誌、圖案的;(二)機動車未按規定噴塗放大品牌的。第三十四條交通警察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反規定罰款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應當及時退還違反規定收取的罰款。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3月29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機動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