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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素表示單位不正確的預包裝食品可以索賠

完全正確。不正確的單位標註在定性上是壹種假冒行為。

提供壹個真實案例:據《開封日報》2014年3月11日報道:超市食品標簽問題引來同行買假和投訴,知假買假者說--關註食品安全索賠不是目的

市區某超市銷售的紅棗片標簽存在問題,當時還在超市經營的楊女士發現後立即購買並投訴到禹王臺工商分局12315中心。3月7日,經中心主任張海燕調解,楊女士順利拿到了被投訴超市476元退款和500元賠償金,問題紅棗片被責令下架。

投訴依據很專業

前壹天,楊女士拿著幾包紅棗片到該中心投訴,並附了壹份書面材料。楊女士說,她在禹王臺區壹家超市購買的紅棗片存在問題,希望工商部門處理。張海燕壹邊聽楊女士說,壹邊看投訴材料,懷疑楊女士是職業打假人。在這份書面材料中,楊女士對棗片存在的問題和法律依據都寫得清清楚楚:棗片標註的營養成分表順序是能力、脂肪、蛋白質等,正確的應該是能力、蛋白質、脂肪等、標註的脂肪NRV(營養素參考值)%為0.7%,正確的應為1%,依據是《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第6章第2條《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第6章第2條;該棗片有幾種口味,但標簽上的條形碼都壹樣,違反了《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 "不同商品必須標註不同的商品條碼"。張海燕確認楊女士的投訴有理,予以受理。第二天的調解非常順利,被投訴超市退還紅棗片貨款 476 元,並賠償 500 元。同時責令該超市對問題棗片下架。

超市同行知假買假

楊女士是職業打假人嗎?記者根據她投訴時留下的手機號碼聯系上了她。得知記者要采訪,楊女士爽快地答應了。她說"我也是開超市的,讓消費者買到安全放心的食品是我的責任,現在網絡很發達,我平時很註重學習食品安全法規,所以對進購的食品質量要求很嚴格,食品質量合格不僅體現在實物質量合格,還體現在標簽內容合格。"

楊女士在投訴中要求: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 "退壹賠十 "的規定,應退還476元,賠償4760元,而現在只要求超市退還476元,賠償500元。對此,楊女士解釋說:"主要是提醒超市壹定要把好食品安全關,賠償不是目的"。

對於知假買假行為,之前社會各界對此褒貶不壹。今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 "知假買假 "可受法律保護。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發生爭議,買受人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買受人明知食品、藥品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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