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抵押權人可以處置抵押物嗎
抵押權人可以處置抵押物,當發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了抵押合同約定的行使抵押權的情形時,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進行變賣獲取價款優先受償債務。
二、我國抵押權人的權利有哪些
(壹)對抵押權的處分
1、抵押權的讓與。抵押權屬於壹種財產權,因此具有讓與的可能性,但是,由於抵押權是從屬於主債權的權利,因此依據抵押權的從屬性之要求,抵押權必須隨同其所擔保的主債權壹並轉讓。
2、將抵押權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3、抵押權的拋棄。抵押權的拋棄可分為相對拋棄與絕對拋棄。
(二)保全抵押權的權利
抵押物價值減少防止權。《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條規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恢復抵押物的價值請求權或增擔保請求權。依據《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條規定,當抵押人的行為已經使抵押財產的價值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
(三)物權請求權
抵押權屬於物權,因此抵押權人也享有《民法典》物權編所規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物權請求權,但是,由於抵押權人並不占有抵押財產,故此,原則上其不得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四)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抵押權作為壹種民事權利,當然受到侵權行為法的保護。《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因此,抵押權人於抵押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行使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三、我國抵押人的權利有哪些
(壹)同壹抵押財產上設定多個抵押權
抵押權不以權利人占有抵押物為內容,故此,同壹財產上可以設立多個抵押權,至於這些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的總額是否超過抵押財產本身的價值,法律不做強制性規定,而交由當事人自行判斷。
(二)在抵押財產上設定用益物權
由於《民法典》規定了地役權和居住權,因此,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在該使用權抵押之後,再設定地役權。而住宅的所有權人在將住宅抵押後,也可以在其住宅上為他人設立居住權。
(三)出租抵押財產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條的規定,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並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四)轉讓抵押財產的權利
1、《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的規定,允許抵押人在抵押期間轉讓抵押財產,承認抵押權具有追及效力。
2、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兩項限制性措施:
第壹,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通過約定禁止抵押財產轉讓。
第二,抵押權人可以通過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而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而維護自己的權益。抵押權人可以處置抵押物,當發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了抵押合同約定的行使抵押權的情形時,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進行變賣獲取價款優先受償債務。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壹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