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二:藥店辦理執照去哪個部門 根據《藥品管理法》規定,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有執業藥師資格證(國家資格考試);(2)具有與所經營的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3)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人員;(4)具有保證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就是申領到《GSP認證證書》(當地藥監局辦)。
申請開辦藥店時,您應當向所在地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滿足以上條件)。申領到《藥品經營許可證》後,辦理《衛生許可證》(當地衛生局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申領到《營業執照》,去當地稅務局辦《稅務登記證》。
問題三:連鎖藥店都有什麽部門 財務部,采購部,儲運部,人事部,企劃部,質管部,門管部。
問題四:現在藥店越來越多了,藥店的管理部門是哪個 總部與門店定位的偏差,會使企業耗費整個公司高達25%的運營管理成本,而對於壹個利潤率只有3%的企業來講,哪怕降低5%的供應鏈費用,也足以使企業的利潤翻番。
定位準確與否關乎企業發展方向
在目前的醫藥零售連鎖企業的管理體系中,總部與門店作為供應鏈體系中最重要的兩極,隨著競爭環境的變化,不斷調整成為可持續發展的關鍵部門。但從現在醫藥零售連鎖企業的管理現狀看,總部與門店的關系大都處在管理與被管理的角色定位上,筆者認為這是制約目前藥店發展的頑疾,因為管理與被管理直接反映的是:總部與門店是上下級關系。而作為商業零售企業,其供應鏈的快速運轉是檢驗其企業運營質量的關鍵因素,作為供應鏈上的每壹個環節,都是在企業能夠準確掌握、迅速滿足消費者需求的基礎上,要求其提供藥品的整個內部環節、整個外部鏈條均能夠迅速地獲取、應用、響應消費者的需求而得以高質量、高效率運行。
因此,筆者認為總部與門店作為供應鏈上的最關鍵兩極,他們的基礎關系定位應該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簡單地講,總部是“生產單位”,門店是“銷售單位”,對於企業而言,它們是左、右手的關系。目前的醫藥零售連鎖企業,過於追求管理的統壹性而忽略了門店經營的靈活性,而在追求每個門店運營質量的發展階段,門店所處的區域特性、消費需求的變化、消費者構成、競爭環境是不盡相同的,如果企業的管理模式將總部與門店的關系定位在管理與被管理上,那追求單店的運營質量就成為了壹個不現實的問題。
環境變化促使定位回歸本質
目前,藥店經營競爭環境已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最突出的就是從要數量到要質量轉變,管理上從粗放經營進入到細節管理階段。在這個過程中,企業經營行為的變革有四個特點:壹是從標準化走向定制化,二是從集權走向分權,三是從利潤趨近於零走向從低成本中獲得利潤,四是從人治走向制度治理。
從以上四個特點看,其壹、從標準化走向定制化,所謂標準化就是非靈活性,也就是流水線式的管理,在醫藥零售連鎖企業,管理的直接表現就是總部決定壹切,而門店是從屬環節;而定制化,就是在滿足不同門店經營需求個性化的基礎上,總部給予解決方案,幫助門店實現壹切,完成各自的職能。我們都知道,現在的連鎖企業屬下的各分店,它們之間的不同直接表現在藥品品種的不同,這是由各分店所處的區域、服務的消費群體不同而決定的,如果我們要靠總部的反應來支撐我們滿足終端的個性化需求,那從這時起,我們就失去了競爭的先機。再有,由於各分店所在區域商圈的不同,與消費者之間建立粘合的方法自然也就不同。因此,發揮總部的集約優勢,配合門店定制屬於它們各自的經營策略,是醫藥零售連鎖企業總部與門店各自定位的根本。
其二、從集權走向分權,在整體經營水平不高、企業贏利模式不成熟、制度化不健全、競爭條件不充分的藥店連鎖行業,實行總部集權是保證整體利益、堵塞運營漏洞唯壹的選擇,但在追求細節管理、運營質量階段的現在藥店行業,實行總部與門店集權與分權相平衡的原則,即實行總部與各分店的適度分權,也就是說作為總部該抓的抓起來,該放的放下去,已成為必然選擇,因為從企業運行的目的上看,實現企業最大化利益是經營的核心目標,而總部與門店統壹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管理模式是實現這壹目標的基礎保證。因此,總部的職能定位要從整體利益的角度來促進企業的發展,承擔企業的宏觀管理職能,同時履行對各分店的監督職能和服務職能。各分店作為企業整體利益的壹部分,承擔總部政策的執行職能和對本店相對獨立的經營管理職能,是權利重新分配的依據。其實在醫藥零售連鎖企業的經營活動中,集權與分權的矛盾沖突集中體現在配置資源的......>>
問題五:藥店歸哪個部門管理? 醫藥經營單位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管。
問題六:連鎖藥店屬於哪個部門 財務部,采購部,儲運部,人事部,企劃部,質管部,門管部。
問題七:藥品經營許可證應該由哪個部門核發 藥品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6號)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經營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藥品批發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並指導和監督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開展《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