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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六條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進行市容管理。

風景旅遊城市和有條件的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城市容貌標準並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城市中的道路、給排水、供熱、燃氣、環衛設施、停車場、照明、交通、人防、供電、通訊、園林綠化、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負責維護,保持完好、整潔。

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線設施,已建的架空管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改造。

第十八條城市中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美觀。

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外立面應當按照市(州)、縣(市)人民政府規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飾。

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構築物前,應當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池、草坪作為分界。涉及文物保護的除外。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場地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場地臨時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禁止在主要街道兩側建築物的陽臺外、窗外、屋頂吊掛或者堆放有礙市容的物品。

禁止在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地面、電桿或者其他設施上任意刻畫、塗寫。

第二十壹條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場地開設集貿市場、擺攤經營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園林綠地挖掘、取土、耕種。

第二十三條在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利用條幅、旗幟、充氣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設置宣傳品等,應當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零星宣傳品應當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或者指定的公***宣傳欄張貼。

除經批準的自設廣告外,禁止采用刻畫、噴塗、膠貼等難以清除的方式進行廣告宣傳。

第二十四條設置牌匾、商幌、畫廊、標語牌、指示牌等,應當符合城市市容專業規劃;尚未制定規劃的,應當符合當地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位置、體量、數量等要求。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牌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牌匾、商幌、標語牌、指示牌、廣告牌、條幅、旗幟、充氣裝置、實物造型等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汙濁、腐蝕、損毀的,應當及時修復、更新;到期、廢棄的,應當及時拆除。

第二十六條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城市景觀照明規劃。城市內建築物、構築物、道路、橋梁、廣場、綠地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進行照明裝飾。景觀照明建設方案,必須由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設計,並經專家論證。

第二十七條城市中建築工程、拆遷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現場,應當封閉圍擋、設立警示標誌,采取防塵、除塵措施。禁止施工車輛帶泥上路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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