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2、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規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報告、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使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擺放位置、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等公示方式。
法律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食品經營許可的監督指導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食品類別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權限。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圖、操作規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情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情況、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情況以及其他保證食品安全的規定。
使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擺放位置、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等公示方式。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