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結合病歷及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3)根據診斷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4)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需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手術費用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用,賠償權利人可以在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
2.誤工費
(1)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3)受害人因傷繼續不能工作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的前壹日;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5)受害人沒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6)受害人不能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誤工費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相同或者相近行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
(1)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次數和時間長短確定;
(2)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3)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護理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
(4)護理人員原則上為壹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數;
(5)護理期限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6)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合理確定護理期限。護理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7)傷殘鑒定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結合殘疾輔助器具的配發情況確定。
4、住院夥食補助費
住院夥食補助費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確定。
5、營養費。營養費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6、交通費
(1)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2)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依據,按照就醫的地點、時間、人數、次數計算。
七、住宿費、夥食補助費
受害人及其陪護人員確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治療,確需到外地就醫的,其住宿費、夥食補助費中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
(壹)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2)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
(3)被扶養人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給予補償。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按二十年計算;
(4)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九、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按照下列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按照下列因素確定:
(1)侵權行為的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權行為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部分:死亡患者的賠償項目
1.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為基數計算。
2.死亡賠償金
(1)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2)已滿六十周歲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年;已滿七十五周歲的,按五年計算。
3、其他
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食宿費、誤工損失費等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