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註冊商標在生產、銷售等經營活動中可以使用,但使用人對不具有商標專用權的商標,不得禁止他人使用。
3、但需要註意的是,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六條的規定 "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上銷售。"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目前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只有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兩大類。
4、如果是註冊商標,就不能使用,使用了就構成侵權,建議還是進行商標註冊。
什麽是商標侵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或者銷售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近似的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的、擅自制造的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以及更換商標後的商品進入市場的;
(五)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以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誤導公眾的。(五)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加工、生產工具、生產工藝或者經營場所等便利條件的;
(七)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突出其標識的作用,便於使用,並將其標識作為企業名稱使用的(八)復制、摹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者其主要部分,作為商標在非同類、非類似商品上使用,誤導公眾,使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九)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註冊域名,並通過域名使用該文字的;以及(九)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宣傳或者商品電子商務交易,容易誤導相關公眾的。
(十)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國家商標法》第三十五條 對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有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作出是否準予該商標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商標局作出準予註冊的決定,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異議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商標局作出不予註冊決定,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審查時,涉及在先權利的認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其他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的事由消除後,應當恢復審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