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加強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管理,規範抽取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 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河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的抽取管理。 第三條 評審專家庫由省財政廳實行統壹動態管理,按設區市劃分區域,各市、縣(區)原有評審專家庫同時廢止。 第四條 各市、縣(區)均應通過河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系統從省級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各市、縣(區)設立公***資源交易中心的應當在公***資源交易中心設置評審專家抽取點;未設立公***資源交易中心的應當在同級財政部門設置評審專家抽取點。 第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內容和品目在省級評審專家庫中選擇確定對應評審專業。 第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方式和項目需求,抽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人數的評審專家。 第七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預算情況選擇評審專家抽取區域。采購預算金額單項或者批量(包括合同包)不足500萬元的,可在所屬設區市範圍內抽取;500萬元及以上、不足1000萬元的,在至少2個設區市範圍內抽取;1000萬元及以上、不足5000萬元的,在至少3個設區市範圍內抽取;對5000萬元及以上的,應當在全省範圍內抽取。社會影響較大、技術復雜或者采購需求特殊的項目,可在全省範圍內抽取,或者根據需要在省外抽取評審專家。 第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抽取評審專家,在本設區市範圍內抽取的應當在評審活動當天抽取完畢,跨區域抽取的原則上不得早於評審活動開始前48小時。 第九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公***資源交易中心(未設立公***資源交易中心的縣區在同級財政部門)工作人員現場監管下,按照規定抽取評審專家。 第十條 對可預知的回避評審專家,如前期參與項目咨詢論證、推薦供應商的評審專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抽取評審專家前予以明確,並在評審專家管理系統中備案。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無故擴大回避範圍。 第十壹條 評審專家庫本市區域內相關專家數量不能保證隨機抽取需要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調整增加高度相關專業或者調整擴大抽取區域繼續隨機抽取;若仍無法滿足隨機抽取需要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經審核選聘入庫後再隨機抽取使用。 第十二條 技術復雜、專業性要求高、國家有特殊要求或屬於新領域,省評審專家庫難以滿足需要的,經主管預算單位批準,采購人可以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 第十三條 出現評審專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補抽評審專家。無法及時補足評審專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立即停止評審工作,妥善保存采購文件,再擇時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磋商小組進行評審。 第十四條 評審專家名單在評審結果公告前應當保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隨中標、成交結果壹並公告評審專家名單,並對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做出標註。 第十五條 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集中采購目錄外的項目,由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評審專家參加異地評審的,其差旅費由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憑據報銷。 第十六條 評審勞務費標準、異地評審住宿費和交通補助。 (壹)評審專家勞務費標準。參加本市評審的,評審時間2小時以內按300元標準支付;參加異地評審的,評審時間2小時以內按400元標準支付;超過2小時,按每超過1小時100元標準計算。超過半小時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不足半小時的不予計算。評審專家遲到30分鐘以上的,扣勞務費100元。評審專家已到達評審現場,但尚未進入評審環節即宣布廢標的,支付誤工費100元。評審專家到評審現場後發現應當回避的,支付誤工費100元。 (二)異地評審住宿費。按照河北省財政廳《關於調整省級機關差旅住宿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冀財行〔2015〕114號)文件執行。 (三)異地評審交通補助。憑當次有效公***交通(包括公交車、地鐵、長途汽車、火車、機票)憑證實報實銷,其中返程交通按照來程實際發生同額費用支付。自駕車憑高速收費收據報銷(返程按來程實際發生同額費用支付),無高速收費收據的不支付,汽油費按每公裏1元計算,公裏數按所屬城市至評審地點計算。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場,或者在評審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獲取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抽取情況全部記入評審專家庫日誌,全程留痕,作為監督檢查資料。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評審專家評價扣分。省財政廳根據評審專家評價扣分情況設置階梯抽取概率。 第二十條 禁止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評審專家管理系統中從事下列活動: (壹)使用評審專家庫抽取非政府采購項目、虛擬項目的評審專家; (二)泄露評審專家個人信息; (三)錄入不實信息。 第二十壹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本規則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之前的制度辦法與本規則不壹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由河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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