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生產銷售假藥的行政處罰措施是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並且,工商局要吊銷企業的營業執照。當然,這種行政處罰是針對普通違法行為的,如果生產假藥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企業及直接負責人要受到刑法的制裁。拿到行政決定書後,企業應該盡快的繳納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壹百三十九條 本法第壹百壹十五條至第壹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撤銷許可、吊銷許可證件的,由原批準、發證的部門決定。
第壹百四十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聘用人員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解聘,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壹百四十壹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代理人給予使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藥師等有關人員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營業執照,並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在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中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