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享受醫保異地報銷待遇,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壹是經批準的市外轉診轉院診治;二、短期和長期異地就醫(外出3個月以上)可選擇在市社保局辦理異地就醫登記手續,選擇當地定點醫療機構(藥店),需要在所選醫療機構就診;第三,突發的異地急診;具備以上三個異地就醫報銷條件的參保人員,應保留報銷所需的全部材料,經審核後可按異地就醫標準結算。
醫療保險異地報銷流程:
1.準備異地就醫的醫院出具的出院小結、費用發票、用藥清單等相關診斷材料;
2.準備好本人身份證、個人醫保卡、單位開具的異地就醫證明(證明必須加蓋公司公章)。不屬於企業單位集體保險的,本人不需要異地就醫證明;
3.醫保所在當地醫院開具的轉院證明,需要主治醫師開具,再由主治醫師所在科室主任簽字,最後到醫院醫保辦辦理轉院證明手續;
4.需要註意的是,回當地異地就醫的比直接回當地就醫的少報10%,缺少當地醫院出具的轉院證明的少報20%。具體差額比例以當地醫療保險規定為準;
5.攜帶上述證明材料,到醫保部門辦理報銷手續。壹般情況下,當天就可以取錢。
綜上所述,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由政府補貼。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