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救護車管理,滿足院前醫療急救和衛生應急工作需要,保障公眾健康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機動車登記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救護車,主要是指用於日常院前急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突發事件緊急醫療救援、救災防病、重大活動醫療保障以及運送血液、免疫疫苗等特殊物品的專業專用車輛。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歸化的救護車。
第四條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交管局”)負責全市救護車登記管理工作;重慶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衛生計生委”)負責制定全市救護車配置標準和救護車標誌,會同區縣(自治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做好救護車配置審核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救護車的分類
第五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救護車》(WS/T292-2008)和我市實際情況,救護車按以下標準進行分類。
(1)醫療救護車。
主要用於醫療衛生機構的院前急救和傷病員的運送。外觀標準采用白底,由車徽、線條、數字“120”和醫院中英文名稱組成。“120”這個號碼標誌只用於全市120醫療急救網絡的救護車,按照《重慶市救護車出場規範》(見附件2)執行。醫療救護車分為四種。
1.普通救護車(A型):為輕度病人的基本治療、觀察和運送而設計和配備的救護車。
2.救援和監測救護車(B型):設計和裝備用於治療、監測和運送危重病人的救護車。
3.防護救護車(C型):為治療、監測和運送傳染性病人而設計和裝備的救護車。
4.特殊用途救護車(D型):為特殊用途設計和裝備的救護車。
(2)衛生急救救護車。
主要用於國家、市、區縣衛生應急隊伍(含礦山救護隊)現場檢查、醫療救治、衛生防疫、衛生監督、通信聯絡、後勤保障、人員運送等特種車輛。不限車型,外觀標準為白色,由車徽、線條、衛生應急隊名稱等元素組成。
(3)疫苗冷鏈車。
主要用於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疫苗運輸。具有特殊冷藏包裝和特殊冷藏系統(冷藏溫度不低於-20℃)的全密封貨艙,用於儲存疫苗和藥品。外觀標準為白底,由車徽、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名稱等元素組成,車身噴塗“疫苗冷鏈”字樣。
(4)血液運輸救護車。
主要用作采供血機構為醫療機構輸送血液的車輛。配有運送血液的專業設備,車身噴有“緊急送血”字樣。
第六條救護車的設計、性能、功能、電氣要求、整車、醫療艙和配備的醫療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救護衛生行業標準和國家衛生計生委急救設備參考標準。
第七條救護車應當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的規定安裝救護車標誌燈。標誌燈具應符合國家標準《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程救險車標誌燈具》(GB13954-2009)。所選用燈具的尺寸和安裝位置應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
第三章配置標準
第八條救護車配置原則應當根據區域人口情況、醫療機構水平和醫療急救與衛生應急任務需要,實行全球覆蓋,縮短急救半徑,便於指揮調度,提高醫療急救與衛生應急效率。
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標準配置救護車:
(壹)無床位或49張床位及以下的醫療機構(不含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原則上不配備救護車。
(2)50-149床位的醫療機構可配備1救護車;150-249床位,可配備2輛救護車;250-349張床位的醫療機構可配備3輛救護車,以此類推。二級醫院總數不超過5家,三級醫院總數不超過10;三輛及以上救護車的,必須配備1搶救監護救護車,1救護車必須配備兒科救護專用設備。
(三)市、縣急救醫療中心(站)每3-5萬人口配備1輛救護車。
(四)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原則上配備1救護車,中心衛生院可根據工作需要適當增加配置。
第十條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采供血等醫療衛生機構根據其職能和任務,合理配置相應類型的救護車。血液運輸救護車僅由采供血專業機構配置和使用,用於血液運輸。
第十壹條衛生應急隊(含礦山救護隊)配套單位可根據其功能、任務、相關裝備標準適當增加配置相應型號的救護車。
第十二條外國政府或者社會組織無償捐贈的救護車,應當按照新增指標程序,提供無償捐贈的詳細證明材料,申請新增救護車指標。
第四章審批程序
第十三條救護車納入特種車輛管理範圍。申請新車註冊登記,除應當提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證明和憑證外,還應當提交市衛生計生委出具的《重慶市救護車指標分配表》。
第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新增或者更新救護車,應當向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將相關資料報市衛生計生委審查。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重慶市救護車配置申請表(見附件1)。
(2)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3)《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原件、復印件和復印件。
(四)《機動車出廠合格證》復印件。
(五)更新車輛的,提供舊機動車的《機動車註銷證明》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復印件。
各區縣(自治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初審後向市衛生計生委申請救護車專用指標,並將上述資料提交市衛生計生委審核。
第十五條市衛生計生委應當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請人辦理;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理由。
第十六條車管所辦理救護車登記時,應當對車輛的使用性質、標誌樣式、標誌燈和警報器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特殊情況需要配置或者轉讓救護車的,受讓方應當是符合救護車配置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由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到市衛生計生委辦理變更備案,到車管所辦理轉移登記。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救護車是嚴格控制的特種車輛,必須服從市衛生計生委和市交管局的管理和監督。必須按照救護車的性質專用,嚴禁挪作他用,嚴禁出租、出借或承包給任何單位或個人。救護車應保持車況良好、設備齊全、整潔、標識清晰,嚴禁利用救護車發布或變相發布商業廣告。
第十九條救護車的示警燈和警報器必須按照《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標誌燈和燈具》(GB13954-2009)的規定安裝。救護車的外觀標誌和標誌燈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塗裝。油漆示例見附件2。執行救援任務時,應當按照國家或者本市的有關規定使用警燈和警報器。
第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救護車使用管理,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建立救護車管理檔案,建立並落實救護車管理規章制度。救護車使用者必須配備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的專職駕駛員,駕駛員應當嚴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壹條醫療機構應當至少配備壹名醫生、壹名護士或者壹名醫療救護人員,必要時配備1-2擔架員。院前急救醫療服務收費嚴格執行重慶市醫療服務價格標準。
第二十二條納入市120醫療急救網絡的救護車必須服從市120指揮中心或當地急救醫療分中心(站)的統壹調度和指揮,僅限於院前急救醫療工作,嚴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區縣(自治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負責救護車的配置和使用管理;建立救護車信息檔案並公開。加強部門聯動,開展救護車使用檢查,對違反救護車管理使用規定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堅決取締冒充救護車運送病人的社會車輛。
第二十四條救護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整改,並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逾期的,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根據職責分工由市衛生計生委、市交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重慶市專用救護車輛管理暫行辦法》(渝衛規劃[2015]7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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