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櫃概不負責 "條款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民法通則》關於格式條款的規定,企圖免除商家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有權按照國家規定或者雙方約定退貨,或者要求商家更換、修理。沒有明確規定或者約定的,消費者可以在收到商品後七日內退貨,超過七日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也可以退貨;不符合條件的,可以要求商家履行更換或者修理義務。在此情況下,商家應當承擔退貨、更換或修理所需的運輸等必要費用。
身份證的法律效力:
1、身份證:身份證是公民個人身份的法定憑證,用於確認持證人的身份信息;
2、法律要求:法律規定公民應當妥善持有和保管身份證,以便必要時出示;
3、行政管理:身份證是進行戶籍管理、社會保障、公共**** 服務等行政事務的重要依據;
4、民事活動:在簽訂合同、開立銀行賬戶、購買車票等民事活動中,身份證被用於核實個人信息;
5、司法鑒定:在司法過程中,身份證被用於確認當事人、證人或其他參與人的身份;
6、國際旅行:在壹些國家和地區,身份證可以作為邊境通行的身份證件。
綜上所述,商家設置的 "不負責離櫃 "條款因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民法通則》關於格式條款的相關規定而不發生法律效力,消費者在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時,有權要求退貨、更換或者修理,而商家應當承擔相應的必要費用,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不公平條款的侵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法典》
第465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訂立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只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