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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居民醫保報銷比例

鄭州醫療保險標準如下:

鄉鎮衛生院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150-1000元80%,1000元以上90%,15萬元/年

壹類定點醫療機構

600-3000元65%,3000元以上75%

二類定點醫療機構

1200-5000元60%,5000元以上70%

三類定點醫療機構

2000-8000元55%,8000元以上65%

大病保險

1.1萬—10萬(含10萬)60% 40萬元/年

10萬元以上70%

困難群眾大病補充保險

3000—5000元(含5000元)30

5000—10000元(含10000元)40%

10000—15000元(含15000元)50%

15000—50000元(含50000元)80%

50000元以上90%

門診統籌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所)、村衛生室

65% 150元/年

門診統籌縣級(或壹類)55%定點醫療機構55%

門診統籌市級(或二類)定點醫療機構45%

門診規定 病種70%

重特大疾病門診病種 80%

重特大疾病門診病種限價標準內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報銷比例是80%(其中終末期腎病腹膜透析的報銷比例是85%)。

重特大疾病住院病種 縣級無起付線80%

縣級、市級、省級醫療機構住院的報銷比例分別是80%、70%、65%;超出限價標準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

市級無起付線70%

省級無起付線65%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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