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可以構成本行為的主體。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公共**** 安全。
2、行為人在客觀方面的表現:違反國家有關危險物品管理的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危險物品。違反國家有關危險物品管理的規定,其中危險物品管理包括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包括部門規章、通知等規範性文件;
如《中華人民***和傳染病防治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防護條例》、《核材料管理條例》、《農藥安全使用條例》、《關於加強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緊急通知》等。
生產,是指以各種方法生產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的行為;購銷,是指購進或者銷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的行為;
貯存,是指行為人貯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等有害物質;
儲存,是指行為人貯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儲存在倉庫或者其他場所的行為;運輸,是指通過各種運輸工具運輸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行為;
郵寄,是指郵局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寄往目的地的行為;
攜帶,是指將少量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從壹地運往另壹地或者運入公共****;
使用,是指在生產、科研或者日常生活過程中使用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
提供,是指使用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等有害物質;
提供,是指使用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等有害物質出借或者贈與他人、單位的;
處置,是指對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等有害物質進行銷毀或者其他處理的行為。
3、違反國家有關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認定。在生產制造中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並向縣、市級公安機關備案,擅自設廠,生產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和培養傳染病病原體等有害物質的;
或者廠房建築和生產設備不符合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輻射等安全要求,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或者違反安全生產規定進行生產的等。
在買賣危險物質方面,行為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關於買賣危險物質的規定。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①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申請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②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由單位出具證明(註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③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殺鼠劑、殺蟲劑以外的劇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無購買憑證、購買許可證的個人或者單位銷售易制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購買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不得使用失效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購買許可證。"
在危險品運輸方面,貨物容器不符合安全運輸要求的;或者托運、偽造貨物品名、隱瞞貨物真實性質、不按規定選派押運員或者押運員擅離職守的;或者違規混裝、混裝、分裝車輛的等。
在危險品儲存方面,倉庫、貨位設置不當,無通風、降溫、消毒等安全設備;或未按貨物性質分類隔離等安全規定儲存的。
在危險物質處置過程中,如果處置不當,將對自然環境、社會公共**** 安全造成嚴重影響。因此,我國相關法規規定了嚴格的危險物質處置方法和程序。
例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應當按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25條規定
第二十五條規定:"轉移、停產、停業或者解散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和生產原料,不得留下事故隱患。
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根據本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規定處罰。
擴展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的規定: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壹條的規定:
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子彈的非軍用槍支壹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或者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壹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壹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
(六)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推進劑、黑火藥壹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劑三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雷管30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質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制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質的單位超限量購銷炸藥、發射藥、黑火藥十公斤以上或者煙火藥成分三十公斤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爆炸物的;
(九)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所列物質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拘留)。
爆炸性物質的解釋也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