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商品時的贈品對消費者造成損害,商家需要承擔什麽責任?
消費者因查驗商品需要開箱驗貨且不得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商品已開箱為由主張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無理由退貨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促銷贈品造成消費者傷害的商家壹般需要承擔責任。獲得促銷贈品以與消費者進行交易並出售房屋為條件,屬於附隨義務的贈與。捐贈人在所附義務的範圍內,對受贈人承擔與銷售人相同的義務。電子商戶將不再被允許為網上購物者提供不合格的獎品、禮品或交換商品。
當消費者在實體商場購物時,他們可以獲得現場體驗,這在網上往往是不可能的。為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設立了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而在實踐中,壹些商家往往以商品已經拆封為由,不給退貨款,這種做法是否合法?新規有規定。
其中規定,消費者因查驗商品需要開箱驗貨且不得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商品已開箱為由主張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無理由退貨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促銷贈品造成消費者傷害的商家壹般需要承擔責任。獲得促銷贈品以與消費者進行交易並出售房屋為條件,屬於附隨義務的贈與。捐贈人在所附義務的範圍內,對受贈人承擔與銷售人相同的義務。電子商戶將不再被允許為網上購物者提供不合格的獎品、禮品或交換商品。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其中明確:獎品、贈品、換購商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得以免費提供獎品、贈品或者換購商品為由主張免責。今後,除了繼續做好商品銷售的質量控制外,對於購買商品前忽略的獎品、贈品的質量也要做好提前篩選控制,為網上消費者提供質量合格的獎品、贈品,用於購買商品和服務,廣大網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