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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生物制品企業成本管理實施細則

第壹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成本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關於實施範圍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只適用於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衛生部直屬生物制品企業(以下簡稱生物制品所)。

           關於成本開支範圍第三條 生物制品所的下列費用開支,列入成本:

壹、生物制品(包括預防制品、血液制品、診斷試劑,下同)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各種原材料、人體血液和組織、輔助材料、備品配件、外購半成品、燃料、動力、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的原價和運輸、裝卸、整理、冷藏等費用;

二、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租賃費和修理費;

三、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新產品試制所發生的不構成固定資產的費用,購置樣品和壹般測試儀器的費用;

四、按國家規定列入成本的職工工資、職工福利費、技術改進和合理化建議獎;

五、按規定比例計算提取的工會經費和按規定列入成本的職工教育經費;

六、產品包換、包退的費用,廢品的重濾、重制費用或報廢損失,停工期間支付的工資、職工福利費、設備維護費和管理費,經同級財政機關批準核銷的壞帳損失;

七、財產和運輸保險費、契約、合同公證費和簽證費、訴訟費、聘請律師費、咨詢費、專有技術使用費以及應列入成本的排汙費;

八、流動資金貸款利息;

九、銷售生物制品發生的冷藏費、運輸費、包裝費、宣傳推廣費和銷售機構的管理費;

十、辦公費、差旅費、會議費、勞動保護用品費、冬季取暖費、消防費、水電費、郵電費、外事費、檢驗費、倉庫經費、註冊商標費、展覽費等管理費。

十壹、經財政部審查批準列入成本的其他費用。第四條 按規定列入生物制品成本的原材料,是指構成產品實體的菌種、毒種、人體血液和組織、動物、配制主要培養基、溶液及稀釋、防腐劑的化學藥品等原材料;輔助材料是指不構成產品實體,但有助於產品形式的透析、沈澱、提純用的硫酸銨、酒精等化學藥品,除菌過濾用的濾板,分包裝用的材料、飼料、檢定用的動物等材料。生產過程中回收的廢血、廢氨水、廢酒精等廢料;馬、牛、羊、兔等動物的下腳料,以及回收的包裝物等,凡是有利用價值的,應當以回收價值扣除按規定支付的廢料回收獎勵後的凈值沖減成本費用。第五條 按規定列入生物制品成本的人體血液和組織費,是指血液采血費,包括獻血人員的體格檢查費、獻血營養費和血站勞務費等,胎盤、扁桃體、脾臟、胸腺等的收集費,包括收集的勞務費、冷藏費、運輸費等;流行病學調查和制品效果觀察費,質控血清定價費等。第六條 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材料物資短缺、損耗,屬於定額損耗率以內的部分,按實際損耗數列入成本;超過定額損耗的部分,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經衛生部批準,以扣除直接責任人賠償後的凈損失列入成本。各類材料物資的定額損耗率,由衛生部規定,並報財政部備案。第七條 按規定列入生物制品成本的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內,單位價值在500元(不含500元)以下的勞動資料及家具用具等。具體劃分辦法,由衛生部提出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資產目錄與財政部商定。第八條 按規定列入生物制品成本的固定資產折舊費,是指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儀器設備、運輸設備和其他設備等固定資產的磨損,按規定的分類折舊率提取,用以補償固定資產損耗價值的費用。第九條 按規定列入生物制品成本的固定資產租賃費,是指產權不屬於生物制品所,按照國家有關租賃費用財務處理的規定,應從生物制品成本中支付的各項租賃費用。凡已經支付了租賃費的固定資產,租賃方不得再提取折舊,但不包括屬於分期付款性質的購置費和租入設備所有權轉歸承租單位的租賃項目中,用其它資金支付的租賃部分。第十條 按規定列入生物制品成本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包括大修理費用和中小修理費用。大修理費用,可以按照衛生部和財政部核定的比例按月提取,並列入當月成本;中小修理,按實際發生額壹次或分次列入成本。第十壹條 按規定列入生物制品成本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試制新產品所發生的費用,除有專項撥款的項目外,分別按下列辦法執行。

壹、生物制品所內部的科研機構、實驗室、研究部門的人員工資、各項研究試驗材料和管理費用,列入成本;

二、為試制新產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工資,應分擔科室費用以及企業管理費等有關費用,列入試制新產品的成本;

三、試制新產品所發生的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調整設備費、流行病學調查和效果觀察費、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試驗費、樣品和單項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壹般測試手段的購置費等費用,壹次或分次列入成本。試制失敗發生的損失,由財政部批準,在營業外列支,不列入成本。

四、新產品出售,其收入沖減試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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