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動物防疫,是指對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對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統壹領導,建立健全動物防疫公***服務體系和動物疫病防控責任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鎮和村級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將村級動物防疫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健全村級動物防疫隊伍經費和裝備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儲備預防、控制、撲滅動物疫病所需的藥物、器械等應急防疫物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動物防疫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向鄉鎮派駐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實施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設置的原則建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動物疫病防控需要,組織相關機構及人員做好動物防疫知識宣傳、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服務工作,並協助開展重大動物疫情控制和撲滅處理等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動物防疫工作。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動物防疫信息平臺,加強動物防疫信息采集、傳輸、匯總、分析和評估工作。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人畜***患傳染病防控合作機制,***同制定人畜***患傳染病防控方案,組織對易感動物和相關職業人群進行人畜***患傳染病的監測,及時通報相關信息,並采取防控措施。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相關人畜***患傳染病病種的監測方案,根據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並及時通報異常情況。
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針對高發人畜***患傳染病設立省級監測點,收集和分析疫情資料,掌握流行規律。第十壹條 發生人畜***患傳染病動物疫情時,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要求,及時采取控制和撲滅措施;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開展風險評估,並根據評估情況進行監測,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第十二條 患有人畜***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或者生物安全隔離區建設,實行動物疫病的區域化管理。
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核心區、緩沖區和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相關區域的組織、管理和協調工作,並在技術、設施、設備、人員及經費等方面予以保障。
鼓勵和支持動物養殖企業、動物飼養場建立生物安全隔離區。第十四條 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風險控制和可追溯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加強畜禽標識管理,完善信息采集傳輸、數據分析處理設施,建立動物防疫風險管理體系和動物產品追溯管理體系。第十五條 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做好免疫、消毒和疫情報告等工作。其中,規模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還應當對其飼養的動物開展動物疫病檢測。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制定和組織實施強制免疫計劃;並可以根據動物疫病流行情況增加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轄區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
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等工作。
犬貓等動物飼養者應當對其飼養的動物做好狂犬病免疫等防疫工作。
鄉鎮、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主犬貓的疫病防控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