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情況如下:
1、藥房給患者取錯藥了,如果患者或藥房工作人員及時發現,及時更換即可。如果雙方均為及時發現,且患者不幸服下了錯誤的藥物。那麽從客觀情形來看,藥房工作人員應對此承擔主要過錯,患者應當承擔未核對的部分過錯。根據藥房方面應當承擔的過錯比例,再乘以本次過錯所導致的損害後果的損失,即為藥房方面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
2、藥房作為賠償義務人,對於患者因錯誤服藥所產生的合理的、必要的、與損害後果存在關聯性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費用,應予以承擔。但是該承擔的費用,還應按照藥房對於過錯應當承擔的責任比例予以相乘,最後所得的數額方為藥房方面應當承擔的實際給付賠償數額。
如果真要進行索賠的,可以收集當初的入院證明,繳費清單,病例都是可以作為證據的。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壹條: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八條:藥品經營企業購銷藥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必須註明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貨單位、購(銷)貨數量、購銷價格、購(銷)貨日期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九條:藥品經營企業銷售藥品必須準確無誤,並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註意事項;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條:藥品經營企業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