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如何認定:客體:侵權客體是復雜客體,既違反了國家藥品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權。客觀地說,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假藥的認定標準是: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藥品。偽造產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名稱、地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以假藥論處:
(1)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經批準的生產、進口而未經批準,或者依照本法必須經檢驗而未經檢驗的銷售的;
(3)變質;
(4)被汙染;
(五)使用依照本法規定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41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並按假藥處理的藥品和非藥品。
第142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