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食品違法所得的認定如何計算
食品領域有關 "違法所得 "的規定如下
(壹)食品生產環節
2013年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前,食品生產環節的監管由質監部門負責。壹般來說,食品生產領域違法所得的認定采用 "唯利是圖論"。其依據是國家質檢總局2011年2月發布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幹問題的意見》,該《意見》第十壹條 "關於 "貨值金額 "和 "違法所得"、"違法所得 "的計算問題 "指出,"本法所稱違法所得是指取得的利潤"。
(二)食品流通領域
機構改革前,食品流通領域的監管由工商部門負責,壹般情況下,食品流通領域違法所得的認定取 "利潤"。
其依據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8年12月發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該《辦法》第二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違法所得的基本原則是:以當事人違法生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扣除當事人直接用於經營活動的適當、合理開支後的余額為違法所得。本辦法特別規定的除外"。
(三)餐飲服務
餐飲服務的監管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壹般情況下,餐飲服務領域違法所得的認定采取 "壹說全"。
其依據是衛生部於2010年3月發布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71號),該《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違法所得,是指違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從事餐飲服務活動並取得的相關經營收入。"
本辦法所稱違法所得,是指違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從事餐飲服務活動並取得的相關經營收入。
二、沒收違法所得的種類和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處罰的種類之壹,是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將違法行為人取得的違法所得財物,運用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強制措施,對違法所得財物的所有權予以剝奪的強制性處罰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國家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