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優惠政策的,由稅務、財政部門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給予處罰。”二、將《寧夏回族自治區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十壹條修改為:“本自治區外具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或施工的,應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壹、將《寧夏回族自治區資源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修改為:“資源綜合利用技術、工藝和產品,依法享受國家或者自治區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優惠政策的,由稅務、財政部門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給予處罰。”二、將《寧夏回族自治區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十壹條修改為:“本自治區外具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或施工的,應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三、將《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修改為:“(二)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經培訓合格,並符合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人數”。
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對作業組織實行資質認定制度。
“作業組織取得《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資質證》後,方可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將第十五條第三項修改為:“(三)作業人員簡表、學歷證書和培訓合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刪去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組織資質證》有效期為3年。
“取得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資質的作業組織,應當在《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組織資質證》有效期滿30日前,向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提出延續申請。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申請,在有效期滿前,對符合條件,未發生過作業安全事故的,作出準予延續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或發生過嚴重作業安全事故的,作出不予延續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刪去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四項。
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作業組織使用未經培訓合格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或者使用不合格、超過有效期或報廢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作業組織資質。”四、將《寧夏回族自治區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第八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建設單位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論證報告書應當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對生態與環境的影響等內容。”壹、將《寧夏回族自治區資源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修改為:“資源綜合利用技術、工藝和產品,依法享受國家或者自治區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優惠政策的,由稅務、財政部門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給予處罰。”二、將《寧夏回族自治區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十壹條修改為:“本自治區外具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或施工的,應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三、將《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修改為:“(二)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經培訓合格,並符合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人數”。
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對作業組織實行資質認定制度。
“作業組織取得《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資質證》後,方可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將第十五條第三項修改為:“(三)作業人員簡表、學歷證書和培訓合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刪去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組織資質證》有效期為3年。
“取得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資質的作業組織,應當在《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組織資質證》有效期滿30日前,向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提出延續申請。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申請,在有效期滿前,對符合條件,未發生過作業安全事故的,作出準予延續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或發生過嚴重作業安全事故的,作出不予延續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刪去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四項。
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作業組織使用未經培訓合格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或者使用不合格、超過有效期或報廢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作業組織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