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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自然災害損壞的房屋給予補貼嗎?

補助項目主要有6個:災害緊急救助、遇難者家屬安撫、過渡性生活救助、倒塌受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幹旱臨時生活困難補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補助。

補貼內容:

災害應急救援用於對受災群眾的緊急救助、搬遷安置,解決災後緊急情況下受災群眾無法克服的衣食住行、醫療等臨時生活困難。

遇難者家屬慰問金是用來支付給在災難中死亡的人的家屬的慰問金。

過渡性生活救助用於幫助因受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而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群眾,解決災後過渡期基本生活困難。

倒塌或受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用於幫助房屋倒塌或嚴重受損的受災群眾重建基本住房,幫助房屋壹般受損的受災群眾修復受損房屋。

因旱臨時生活困難救助金用於幫助因旱生活困難群眾解決口糧、飲水等基本生活困難。

冬春生活困難臨時救助金用於幫助受災群眾解決冬春饑荒期間的溫飽、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壹.壹般原則

(壹)編制的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的應急救援體系和運行機制,規範應急救援行為,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快速、有序、高效實施應急救援,最大限度減少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二)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

㈢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洪澇幹旱、臺風、冰雹、雪災、沙塵暴等所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符合啟動條件的突發公共事件。

(4)工作原理

(1)以人為本,最大程度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2)政府統壹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

(3)各部門要密切配合,相互配合,各司其職。

(4)依靠群眾,充分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團體的作用。

二、起步條件

出現以下任何壹種情況,啟動本預案。

(壹)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洪澇、幹旱,臺風、冰雹、暴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災害發生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因災死亡30人以上;

(2)因災轉移安置65438+萬余人;

(3)因災倒塌房屋10000余間。

(2)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死亡或65438萬余人緊急轉移安置或65438萬余間房屋倒塌和嚴重損壞。

(3)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者生活救助的。本計劃適時啟動。

(四)對於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

(五)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三、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任務

國家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減災委”)是國家自然災害救助和應急反應的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研究制定國家減災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劃,協調重大減災活動,指導地方減災工作,促進國際減災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全國救災工作。

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和國家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設在民政部。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承擔相應的任務。

第四,應急準備

(壹)資本準備

民政部根據國家發展規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規定,組織協調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安排中央救災資金預算,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地方為主的原則,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

1.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安排救災資金預算。

2.根據上年實際支出情況,中央財政安排特大自然災害救助補助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重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困難。

3.中央和地方政府要根據財政增長、物價變動和居民實際生活狀況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災資金補助標準,建立救災資金自然增長機制。

4.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中央和地方安排的預備費應主要用於災民生活救助。

(2)材料準備

整合各部門現有救災物資和倉庫的規劃,對救災物資和倉庫進行分級分類管理。

1.根據救災物資儲存規劃,在完善天津、沈陽、哈爾濱、合肥、武漢、長沙、鄭州、南寧、成都、Xi安等10中央救災物資儲存倉庫的基礎上,根據需要進壹步建立和完善中央救災物資儲存倉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易受災地區和縣都建立和完善了物資儲備和點。各級儲備庫要儲備必要的救災物資。

2.每年年初采購救災帳篷、衣物棉被、凈水設備(藥品)等救災物資。

3.建立救災物資生產企業名單,必要時簽訂救災物資緊急購銷協議。

4.災情發生時,可以調用鄰省的救災儲備物資。

5.建立和完善救災物資的應急調撥和運輸體系。

6.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采購和調撥制度。

(3)溝通和信息準備

通信運營部門應當依法保障災情信息的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應當以公眾通信網為基礎,合理設置災害信息專用通信網,確保信息暢通。

1.加強中央層面災害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指導地方政府建設和管理覆蓋省、地、縣三級的救災通信網絡,確保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

2.以國家減災中心為基礎,建立跨部門災害信息共享平臺,提供信息交換服務,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3.充分發揮小衛星星座、氣象衛星、海洋衛星和資源衛星對環境和災害監測預報的作用,建立基於遙感和地理信息系統技術的災害監測、預警、評估和災害應急決策系統。

(4)救災設備的準備

1.中央各有關部門要配備必要的救災管理設備和器材。

2.民政部、省級民政部門和災害多發市縣民政局要配備必要的救災設備和器材。

㈤人力資源的準備

1.完善民政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

2.建立和完善專家隊伍。組織民政、衛生、水利、氣象、地震、海洋、國土資源等方面的專家。,專註於災害咨詢、災區現場評估和災害管理業務咨詢。

3 .建立健全與軍隊、公安、武警、消防、衛生等專業救援隊伍的聯動機制。

4.培育和發展非政府組織和誌願者,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㈥準備社會動員

1.建立健全社會捐贈的動員機制、運行機制、監督管理機制,規範突發自然災害社會捐贈工作。

2.完善救災捐贈應急預案,規範救災捐贈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發放、社會宣傳表彰等工作。

3.在現有21,000個社會捐贈接收站和點的基礎上,繼續在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小城市建立社會捐贈接收站和點,完善經常性社會捐贈接收網絡。

4.完善社會捐贈表彰制度,為社會捐贈活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5.完善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八省(直轄市)和深圳、青島、大連、寧波四市內蒙古、江西、廣西、四川、雲南、貴州、陜西、甘肅、寧夏、新疆10省(自治區)的對口支援機制。

(七)宣傳、培訓和演習。

1.開展社區減災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災害知識,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常識,增強群眾防災減災意識。

2.每年至少組織兩次省級災害管理人員培訓。每兩年至少組織1次地市級災害管理人員集中培訓。省級或地市級民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1次縣級和鄉鎮民政助理員業務培訓。不定期對政府主管領導、各種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和誌願者組織進行培訓。

3.每年在災害多發地區,根據災害特點,組織1 ~ 2演練,檢驗和提高應急準備、指揮和應對能力。

動詞 (verb的縮寫)預警和信息管理

(A)災害預警和預報

1.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預警區域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背景等數據庫,做出分析評估,及時對可能受到自然災害威脅的相關區域和人口做出災害預警。

2.根據災害預警,自然災害可能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大量群眾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國家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做好應急準備或采取應急措施。

(2)享受災害信息。

減災委辦公室和國家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類災害預警預報信息,並將信息通報各成員單位和相關地方。

(3)災害信息管理

1.災害信息報告的內容

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和背景,災害造成的損失(包括受災人口情況、傷亡人數、農作物受災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采取的救災措施和災區需求。

2.災害信息報告時間

(1)災情初步報告。縣級民政部門應在第壹時間了解災情,並將初步情況及時報告地(市)級民政部門,最遲不得超過災害發生後2小時。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其他嚴重損失的重大災害,應同時向省級民政部門和民政部報告。地(市)級民政部門接到縣級報告後,應在2小時內完成災情數據審核匯總工作,並上報省級民政部門。省級民政部門接到地(市)級報告後,應在2小時內完成災情數據審核匯總工作,並上報民政部。民政部在接到嚴重和特大災情報告後,應當在2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2)災情持續報道。在重大自然災害穩定前,省、地(市)、縣三級民政部門實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縣級民政部門每天9: 00前將災情上報至前壹天24: 00地市級民政部門,地市級民政部門每天10前上報至省級民政部門,省級民政部門每天12前上報至民政部。異常災害應根據需要隨時上報。

(3)災情報告。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災情穩定後,在2個工作日內核實災情,並向地(市)級民政部門報告。地(市)級民政部門接到縣級報告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災情數據進行審核匯總,並將整個地(市)的匯總數據(含各縣的災情數據)上報省級民政部門。省級民政部門接到地(市)級報告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災情數據進行審核匯總,並將全省匯總數據(含市縣數據)上報民政部。

3.災難驗證

(1)部門會咨詢審批。各級民政部門協調農業、水利、國土資源、地震、氣象、統計等部門進行綜合分析會商,核實災情。

(2)民政、地震等相關部門組織專家評估組,通過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專項調查等方式對災情進行專家評估,核實災情。

不及物動詞應急響應

按照“條塊結合、條塊優先”的原則,地方政府優先救災。災害發生後,鄉、縣、地、省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根據災情,啟動相關級別和部門應急預案,做好災民緊急安置和生活安排,做好救災工作,做好災情監測、災情調查、評估和報告,最大限度減少人民生命財產損失。根據突發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國家設置四級響應。

(壹)壹級響應

1.災難損失

(1)在壹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了洪澇幹旱、臺風、冰雹、雪災、沙塵暴、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生物災害等特別重大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者生活救助的。本計劃適時啟動。

(3)對於救助能力特別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可酌情降低啟動標準。

(四)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2.啟動程序

接到災情報告後,減災委立即向國務院提出啟動壹級響應的建議,國務院決定進入壹級響應。

3.應急響應

減災委員會主任統壹領導和組織救災工作。民政部接到災情信息後,應在2小時內向國務院和減災委主任報告,並及時上報相關信息。災害發生後24小時內,財政部撥付中央救災應急資金,協調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調運救災應急物資;組織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統壹接收、管理和發放國際救災捐贈;協調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救災的指示。

4.響應的終止

待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減災委主任決定終止壹級響應。

(二)二級響應

1.災難損失

(1)在壹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了洪澇幹旱、臺風、冰雹、雪災沙塵暴、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生物災害等重大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者生活救助的。本計劃適時啟動。

(3)對於救助能力特別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可酌情降低啟動標準。

(四)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2.啟動程序

減災委秘書長(民政部副部長)在接到災情報告後第壹時間向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提出建議,減災委副主任決定進入ⅱ級響應。

3.應對措施

減災委副主任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民政部成立救災應急指揮部,實行聯合辦公,組建應急救援(綜合)組、災情信息組、救災捐贈組、宣傳報道組、後勤保障組等救災工作組,統壹組織開展救災工作。

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派出救災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實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救災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政府開展救災工作,緊急調撥救災資金和物資。

及時掌握災情並編制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在民政部網站上發布。向社會宣布接受救災捐贈,組織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

經國務院批準,向國際社會發出救災援助呼籲。

公布受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主動接受社會各界救災捐贈;每天向社會公布災情和災區需求;及時調撥捐贈款物,調劑國家救災捐贈款;定期向社會公布救災捐贈的接收和使用情況。

4.響應的終止

待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減災委副主任決定終止ⅱ級響應。

(三)三級響應

1.災難損失

(1)在壹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了洪澇幹旱、臺風、冰雹、雪災沙塵暴、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生物災害等重大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者生活救助的。本計劃適時啟動。

(3)對於救助能力特別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可酌情降低起付標準。

(四)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2.啟動程序

接到災情報告後,減災委辦公室向減災委秘書長(民政部副部長)提出啟動ⅲ級響應的建議,減災委秘書長決定進入ⅲ級響應。

3.應對措施

減災委員會秘書長負責組織和協調救災工作。減災委辦公室和國家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及時與相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情信息;組織會議和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災區救災支援措施;組織有關部門聽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匯報;協調相關部門派出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

災害發生後24小時內,派出民政部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實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救災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災害損失較大時,在災害發生後48小時內,協調有關部門組成國家救災綜合協調工作組奔赴災區,及時撥付救災資金和物資。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並在民政部網站上發布。

4.響應的終止

待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減災委秘書長決定終止ⅲ級響應,並向減災委副主任報告。

㈣四級響應

1.災難損失

(1)壹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有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災、沙塵暴、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生物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者生活救助的。本計劃適時啟動。

(3)對於救助能力特別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可酌情降低起付標準。

(四)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2.啟動程序

減災委辦公室決定壹接到災情報告就進入ⅳ級響應。

3.應對措施

減災委辦公室主任和國家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減災委辦公室和國家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及時與相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情信息;咨詢有關部門對災區實施救災支援;視情況向災區派出工作組。

災害發生後24小時內,派出民政部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實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救災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救災工作,調撥救災款物。

掌握災情動態信息,並在民政部網站上發布。

4.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減災委辦公室主任、國家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決定終止ⅳ級響應,並向減災委秘書長報告。

(5)信息發布

1.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要第壹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並根據災情發展做好後續信息發布工作。

2.信息發布的內容主要包括:災情基本情況,救災動態和成效,下壹步安排,需要說明的問題。

七。災後救濟、恢復和重建

(1)災後救援

1.縣級民政部門每年冬季(春旱)調查災民生活困難情況,建立政府救濟困難群眾臺賬。

2.民政部會同省級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受災地區評估災民生活困難情況,核實情況。

3.制定冬(春)荒救災工作計劃。

4.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務院資金的請求,結合災情評估情況,財政部將撥付特大自然災害救助補助資金,幫助解決災民冬春吃穿等基本生活困難。

5 .災民全面實行“救濟卡”管理制度。對於需要政府救濟的災民,由縣級民政部門統壹發放“救災卡”,災民憑卡領取救濟糧和救災款。

6 .向社會通報各地救災資金撥付進展情況,確保春節前冬季救災資金發放到戶。

7.對於缺糧且有償還能力但暫時無錢買糧的群眾,開倉借糧。

8.通過社會捐贈、對口支援、緊急采購等方式,解決災民冬衣棉被問題。

9 .發展改革、財政、農業等部門落實以工代賑政策,救災、糧食部門確保糧食供應。

(2)恢復和重建

災後恢復重建工作堅持“依靠群眾,依靠集體,生產自救,互助互濟,國家必要的救濟和扶持為輔”的救災方針。災民住房重建由縣(市、區)負責組織實施,采取自建、援建、援建相結合的方式,以受災戶自建為主。住房資金應通過政府救濟、社會互助、鄰裏幫工幫材、以工代賑、自主借貸、優惠政策等途徑解決。房屋規劃設計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學規劃,充分考慮災害因素。

1.組織檢查災情。災情穩定後,縣級民政部門立即組織災情核定,建立因災倒塌房屋臺賬。省級民政廳在災情穩定後10日內將因災倒塌房屋等災害損失上報民政部。

2.進行災害評估。重大災害發生後,民政部會同省級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災情評估,全面核實災情。

3.制定恢復重建工作計劃。根據全國災情和當地情況,制定恢復重建的方針、目標、政策、重建進度、資金支持、優惠政策和檢查落實等工作計劃。

4.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向國務院的資金請求,結合災情評估,民政部會同財政部撥付特大自然災害救助補助資金,專項用於各地災民住房恢復重建。

5 .定期向社會通報救災資金撥付進度和恢復重建進展情況。

6.派出檢查組赴災區檢查督導恢復重建工作。

7.與有關部門協商制定優惠政策,簡化手續,減免稅費,穩定物價。

8.衛生部門要做好災後疾病預防和疫情監測工作。組織醫療衛生人員深入災區,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宣傳衛生防病知識,指導群眾搞好環境衛生,對飲用水和食品衛生實施監管,實現災後無大疫。

9.發展改革、教育、財政、建設、交通、水利、農業、衛生、廣播電視等部門以及電力、通信等企業、金融機構要統籌安排救災資金(物資),組織災區學校、衛生院等公益性設施和水利、電力、交通、通信、給排水、廣播電視設施的恢復重建。

八。補充條款

(A)術語解釋

自然災害:是指危及人類生存或破壞人類生存環境的自然現象,包括洪澇、幹旱,臺風、冰雹、雪災、沙塵暴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自然災害和重大生物災害。

災情:指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包括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災害預警:是指根據氣象、水文、海洋、地震、國土等部門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人口、自然、社會經濟背景等數據庫,對可能受災害影響的地區和人口的損失進行分析、評估和預警。

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為滿足我國環境與災害監測的需要,2003年2月,國務院正式批準了“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項目。根據國家規劃,小衛星星座系統擬采取分步實施策略:“十五”期間采用“2+1”方案,即發射兩顆光學小衛星和壹顆合成孔徑雷達小衛星,初步實現對災害和環境的監測能力;“十壹五”期間,實施“4+4”計劃,即發射由4顆光學衛星和4顆合成孔徑雷達衛星組成的星座,實現對我國及周邊國家和地區災害與環境的動態監測。

本方案中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2)國際交流與合作

按照國家外事紀律的有關規定,積極開展國際自然災害救助交流,借鑒發達國家自然災害救助經驗,進壹步提高我國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水平。

(3)獎勵和責任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人事部和民政部聯合表彰;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犧牲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認烈士;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D)計劃管理和更新

該計劃由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和國家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管理。預案實施後,減災委辦公室和國家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應及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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