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商品和其他產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商品和服務。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經營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爛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的食品。(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雜摻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經營非註冊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註冊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生產銷售,或者未註冊產品配方、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註冊產品配方的。註冊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
(七)分裝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或者同壹企業用同壹配方生產不同品牌嬰幼兒配方乳粉的;
(八)使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新品種食品添加劑,未通過安全性評估的;
(九)生產經營的食品在食品藥品監督管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停止經營,仍拒不召回或停止經營的生產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