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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網格化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目的)

為加強城市綜合管理,整合公共管理資源,提高管理效率和公共服務能力,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2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城市網格化管理,是指由區(縣)人民政府設立的專門機構按照統壹的工作標準,委派網格監督員對責任網格內的部件和事件進行檢查,並將發現的問題通過特定的城市管理信息系統傳輸至處置部門進行處置,並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的工作模式。

責任網格是指按照標準劃分的邊界清晰、大小適宜的管理區域,是城市網格化管理的地理基本單元。

構件是指井蓋、消防栓、電線桿、電話亭、防汛墻、道路護欄、公交站臺、紅綠燈、路標、垃圾箱、行道樹、加油站等與城市運行管理相關的公共設施設備。

事件是指無照占道、違法占道堆放物品、毀綠占綠、違法建築、非法載客、無照挖路、油煙汙染、非法行醫、非法食品加工等正在發生的行為,以及暴露垃圾、損壞道路、汙損墻體等影響市容環境的其他情況。第三條(管理原則)

本市網格化管理遵循“條塊聯動、資源整合、重心下移、實時監管”的原則。第四條(部門和單位的責任)

數字化城市管理聯席會議負責本市城市網格化管理重大事項的綜合協調。

市建設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網格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數字化城市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城市網格化管理的具體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是本轄區內城市網格化管理的責任主體,其所屬的城市網格化管理機構承擔具體實施工作。

城管執法、交通港口、規劃國土、房管、路政、環保、水務、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監管、食品藥品監管、環衛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承擔公共服務的單位(以下簡稱“公共服務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第五條(信息共享和執法對接)

本市城市網格化管理信息系統應當預留接口,並逐步實現與其他管理領域的信息共享。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網格化管理與現有聯合執法體系的對接機制;城市網格化管理中發現的疑難問題,可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聯合執法系統進行處理。第六條(資金保障)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承擔城市網格化管理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市和區(縣)財政予以保障。

公共服務單位承擔城市網格化管理處置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本單位現有經費渠道予以解決。

城市管理信息系統中的相關工作量數據可以作為計算所需經費的依據。第二章規劃、工作標準和信息系統建設第七條(規劃)

市建設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數字城市管理模式建設的要求和本市實際情況,組織編制城市網格化管理發展規劃。

城市網格化管理發展規劃應當明確本市城市網格化管理的對象、區域、標準、流程和信息系統建設。

市數字化城市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城市網格化管理發展規劃,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網格化管理發展規劃和實施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城市網格化管理的具體實施方案,並報市建設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市新城鎮建設應當同步建立城市網格化管理體系。第八條(網格化管理內容)

將公共設施、建設管理、道路交通、交通運輸、市容環衛、環境保護、園林綠化、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公共衛生等管理領域通過巡查能夠發現的部位和事件,納入城市網格化管理的內容。第九條(工作標準的制定)

市建設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制定本市城市網格化管理標準和城市網格化管理信息系統技術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城市網格化管理的標準應當明確納入城市網格化管理組成部分和事件的具體類別、名稱及描述、職責分工、案件指派規則、處置要求、處置流程、處置時限等內容。

城市網格化管理信息系統的技術標準應當明確系統功能和性能、運行環境、編碼體系和基礎數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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