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進口限制
第1條鮮肉、水果(如榴蓮)、蔬菜等易腐爛物品;
第2條具有易燃易爆、腐蝕性、毒性、強酸堿性和放射性,在生產、儲存、運輸中使用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物品,如:火柴、雷管、火藥、爆竹、汽油、柴油、煤油、酒精(液體)等。柴油、煤油、酒精(液體、固體)、硫酸、鹽酸、硝酸、有機溶劑、農藥、油漆、氣霧劑、氣體打火機、氣瓶、磷、硫磺等化工產品列入化學工業出版社出版的《化學危險品實用手冊》;
第3條粉末狀物品(不論何種顏色)、液體(不論何種包裝)、膏狀(如牙膏等)、外包裝物品(不論何種包裝)、易燃易爆物品(如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如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如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如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如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如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如煙花爆竹等)。)、外包裝有危險標誌的商品;
第4條不具有國家音像出版社認證的音像制品(含CD、VCD)、餐具、磚塊、砂石、充氣打火機等。
第五條 對環境構成汙染的各類工業廢棄物;有礙群眾健康的****,如屍骨(含已焚燒的屍骨)、未經硝化的獸皮;
第六條 無線電收發報機、通訊保密機;
第七條 煙、酒、糖、紅木;
第八條 任何藥品、名貴藥材等。
第 9 條 LED(發光二極管芯片)、IC(集成電路)、二極管、晶體管、電路板、線路板、鉆嘴、機械設備及零部件、電子元器件及零配件、電子元器件及零配件、手機、手表、攝像機、醫療器械、電動工具、化工產品等;
第 10 條 各種生化物品和傳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險病菌、醫療廢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