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藥品檢定所是全國藥品檢驗所的業務技術指導中心。各級藥品檢驗所受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在業務技術上受上壹級藥品檢驗所的指導。第六條 衛生部藥品檢定所的任務:
1.負責全國性的藥品質量監督、檢驗和技術仲裁工作,有計劃的進行抽驗,掌握藥品質量情況;
2.參加《中國藥典》、《部頒藥品標準》的擬訂和修訂工作,並對由衛生部審批的新藥進行技術復核;負責藥品檢驗用國家標準品(對照品)的統籌研究、標定、保管、分發工作以及國際標準品的保管;
3.組織擬訂藥品檢驗事業發展規劃和全國藥品檢驗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報衛生部核準後貫徹執行,並負責重點科研項目的協調分工和任務落實;
4.有計劃、有重點地積極開展有關藥品質量、藥品標準、中草藥制劑、藥檢新技術等科研工作,積極推廣藥檢新技術、新方法;
5.指導各省、市、自治區藥品檢驗所的業務技術工作,協助研究解決技術上的疑難問題;
6.組織舉辦全國性專業學習班和專業進修,有計劃地培訓、提高藥品檢驗技術人員;
7.做好藥品質量和藥品檢驗的情報交流,辦好藥品檢驗刊物;
8.執行衛生部交辦的有關藥品檢驗工作的其他任務。第七條 省、市、自治區藥品檢驗所的任務:
1.負責本地區藥品質量監督、檢驗和技術仲裁工作,有計劃的進行抽驗,掌握藥品質量情況;
2.負責擬訂地方藥品標準,承擔部分國家藥典、部頒藥品標準的起草、修訂工作,對省、市、自治區衛生局審批的新藥進行技術復核,研究、標定、保管、分發檢驗用地方標準品(對照品),並承擔部分國家標準品的標定工作;
3.有計劃、有重點地積極開展有關藥品質量、藥品標準、中草藥制劑、藥檢新技術等科研工作,積極推廣藥檢新技術、新方法;
4.指導本省、市、自治區內各藥品檢驗所以及藥品生產、供應、使用單位質檢機構的業務技術工作,協助研究解決技術上的疑難問題,組織本地區藥品檢驗工作交流;
5.積極做好采、種、制、用中草藥的質量監督工作,會同有關單位研究制訂中草藥及其制劑的規範;
6.培訓、提高藥品檢驗技術人員;
7.執行省、市、自治區衛生局交辦的有關藥品檢驗的其他任務。第八條 地(市、州、盟)藥品檢驗所的任務:
1.負責本地區的藥品質量監督、檢驗和技術仲裁工作,有計劃的進行抽驗,掌握藥品質量情況;
2.參加藥品標準的制訂和修訂工作,對本地區藥品生產單位報請審批藥品、新藥進行調查了解和技術復核,並提出意見上報地(市、州、盟)衛生局;
3.指導各縣(市、旗)藥品檢驗所及轄區內藥品生產、供應、使用單位質檢機構的業務技術工作,培訓藥品檢驗技術人員,指導群眾性藥品質量監督工作,組織藥品檢驗工作交流;
4.積極做好采、種、制、用中草藥的質量監督工作;
5.有計劃、有重點地積極開展有關藥品質量、藥品標準、中草藥制劑、藥檢新技術等科研工作;
6.執行地(市、州、盟)衛生局交辦的有關藥品檢驗的其他任務。第九條 縣(市、旗)藥品檢驗所的任務:
1.負責本縣(市、旗)藥廠、醫藥公司和醫療衛生機構的藥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有計劃進行抽驗,掌握藥品質量情況;
2.積極做好采、種、制、用中草藥的質量監督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參加藥物資源普查,培訓人員,組織經驗交流,並收集、整理療效顯著的中草藥制劑,統壹操作規程,協助衛生部門推廣應用;
3.對本地區藥廠報請審批的藥品、新藥進行調查了解,並提出意見上報縣衛生局;
4.執行縣(市、旗)衛生局交辦的有關藥品檢驗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