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對使用也有明確要求,具體規定如下: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擴展資料:
p>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或者其他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費,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終止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證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證。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處騙取金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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