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藥品註冊證書的企業或者藥品研制機構等。
藥品上市條件: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身份是由申請人轉變而來的。申請人是否能成為上市許可持有人,還需要經藥品監管部門及其技術審評單位對其是否符合相應條件和能力進行審核來最終確定。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藥品註冊證書的企業或者藥品研制機構等。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藥品的非臨床研究、臨床試驗、生產經營、上市後研究、不良反應監測及報告與處理等承擔責任。
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申領方式:
1、提出申請:向所在地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籌建申請;
2、遞交材料:遞交與所申請經營類型相關的材料;
3、材料補正:受理部門根據不同情形進行處理,並告知申請單位補正材料;
4、審核階段:審核周期為30個工作日;
5、資質發放:對符合條件的單位發放藥品經營許可證。
上市藥品管理措施:
對所出現的安全性信號經進壹步分析、評價,未發現明確的證據,則不必對該產品采取任何新的管理措施。
如果雖發現壹定證據,但對其是否對產品的利益壹風險平衡構成改變還缺乏充分的資料,可暫不采取管理行為,生產企業繼續對該產品的使用情況進行監測,以獲得進壹步資料。
藥品的安全性:
當潛在的安全性問題出現後,生產企業應補充、收集盡可能多的資料,包括補充特定的不良反應病例、發起新的臨床或非臨床研究項目、尋找同類藥物的對比資料等,以用於全面的利益壹風險評價。
管理部門和生產企業視情形可采取修訂處方者或消費者信息、限制產品使用和供應範圍等措施,以避免或減少藥品導致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