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進壹步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整合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資源,實現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壹體化,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3號)、《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衛生廳關於建立健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粵府辦〔2004〕21號)、《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7〕7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是壹項非營利性的公共保障事業,整合現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立城鄉籌資標準、保險補助和待遇水平基本相同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遵循自願參加、權利義務對應、待遇與支付掛鉤的原則。按照個人繳費、政府補助和社會捐贈相結合、統籌互助、風險共擔的方式,建立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住院統籌基金(以下簡稱“住院統籌基金”)和補充醫療保障制度。
城鄉居民醫保不設個人賬戶。
第三條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實施範圍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以外的本市城鄉戶籍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
第四條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以基本醫療為基礎,以補充醫療為補充,建立包括住院統籌、普通門診統籌和特殊疾病門診補助在內的多層次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體系。
第五條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用於普通門診,部分用於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住院統籌基金和補充醫療保險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因疾病、意外傷害以及生育或終止妊娠等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所發生的部分醫療費用。
第六條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和待遇水平。
第七條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實行全市統籌。在全市範圍內實行統壹的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執行全市統壹的繳費標準,實行基金統壹征繳、統壹核算、統壹管理。
第八條政府運用法律、行政和經濟手段保障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和支付。建立資金收支的激勵約束機制和責任分擔機制。要加強基金管理和監督,強化基金核算和內部控制,建立健全基金運行分析和風險預警機制,確保基金安全運行。
第九條市政府對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負總責,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轄區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實施,將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落實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服務所需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
市和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具體負責政策和制度的調整和制定,協調落實相關部門的職責,並對本辦法的實施進行檢查和監督;市和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待遇支付和基金管理;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宣傳、參保和征繳工作,具體辦理參保人員的資格認證、參保登記、數據錄入和保費征繳等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衛生、食品藥品監管、審計、監察、民政、教育、農業、公安、人口和計劃生育、殘聯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