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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定非法行醫罪還是詐騙?理由?要有相關的法條依據、法理分析最好!

該案是詐騙

因為從妳所說的情況來看只是騙取了錢財,沒有其他非法行醫的情節

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壹)情節嚴重是指: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壹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造成就診人死亡是適用較重法定刑的情節。

(三)主體要件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對病人傷亡結果存在間接故意的罪過而不是業務過失的罪過。因為,在認識因素上,行為人既對自己缺乏行醫技能和控制病情發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對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時治療時會傷殘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意誌因素上,對病人的傷殘、死亡采取了漠然視之,聽之任之的放縱態度。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辦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在客觀方面,詐騙罪與非法行醫罪中行為人根本不懂醫療知識,卻號稱自己精通醫術,牟取就診人錢財的行為極為相似,但二者具有本質的不同:

(1)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制度和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後者侵犯的客體是單壹的,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行為人主要是利用就診人缺乏醫療知識,假裝自己醫術高明而欺騙被害人。後者行為人則是使用騙術,即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產生錯覺,信以為真,從而似乎“自願”地交出財物。

(3)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沒有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後者的主體為壹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能夠負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4)主觀方面不同。前者表現為間接故意或過失,後者表現為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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