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辦理程序
體檢地點: 當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或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承擔預防性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開展此項工作的,其出具的體檢單衛生監督機構不予受理簽發健康證。
壹、對象:
從事食品、飲用水生產經營人員、化妝品生產人員、公***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人員。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不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公***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接觸直接人口食品或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不得參加的工作;
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人員、生活飲用水的供、管水人員、化妝品生產企業生產人員;旅店、咖啡館、酒吧、茶座、公***浴室、理發店、美容店、遊泳場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每年體檢壹次。其他場所的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每兩年體檢壹次。
二、主要檢查項目:
病毒性肝炎、痢疾、傷寒、活動性肺結核、皮膚病、內外科常規、X光胸透、糞便細菌學培養(某些地區無此項)等。
三、體檢和辦證流程:
按照衛生監督機構確定的人員名單到健康體檢單位進行預防性健康檢查,統壹使用衛生部制定的《中華人民***和國預防性健康檢查用表》。
壹、辦理健康證前先進行健康查體。
1、帶身份證和個人免冠壹寸彩色照片2張,到收費處繳納體檢費,領取體檢表,粘貼照片(另壹張領健康證用)、填寫好姓名、性別等基本情況。
2、檢驗室采血、大便肛拭化驗。
3、內、外科常規體檢。
4、x光胸透。
5、完成全部體檢項目。
二、查體結果符合發放健康證條件的,經衛生監督機構組織的衛生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合格後,將本人壹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到所管轄的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辦理健康證明。查體結果不符合發放健康證條件的,不予辦理健康證。
四、註意事項
1、采血需在每天上午9時前空腹進行;
2、體檢前避免劇烈運動,忌飲酒和肉類食物,以免影響肝功能化驗結果。
辦理流程
按照衛生監督機構確定的人員名單到健康體檢單位進行預防性健康檢查,統壹使用衛生部制定的《中華人民***和國預防性健康檢查用表》。
壹、辦理健康證前先進行健康查體。
1、帶身份證和個人免冠壹寸彩色照片2張,到收費處繳納體檢費,領取體檢表,粘貼照片(另壹張領健康證用)、填寫好姓名、性別等基本情況。
2、檢驗室采血、大便肛拭化驗。
3、內、外科常規體檢。
4、x光胸透。
5、完成全部體檢項目。
二、查體結果符合發放健康證條件的,經衛生監督機構組織的衛生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合格後,將本人壹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到所管轄的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辦理健康證明。查體結果不符合發放健康證條件的,不予辦理健康證。
乙肝病毒攜帶者
健康證壹般對於有乙肝的人是不會給的,勞動法規定不允許拒絕乙肝病毒攜帶者就業,但是從事餐飲,食品,醫療,幼教,醫藥等會受到壹定的限制。但是由於乙肝病毒攜帶者,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復制並不活躍,只要DNA陰性,是可以辦理健康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