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救命藥。人還在路上,沒有藥。
報道稱:10年6月6日,杭州的王先生接到老家四川閬中的電話,說親戚因腦幹出血、高血壓病危,急需壹種特效藥叫“腎結珍”,但這種藥在閬中買不到,家人讓他盡量在浙江買。
10年10月9日,王先生委托同事花3200多元購買了10“申傑針”。考慮到是救命藥,當天下午他選擇快遞將藥品寄回老家。他還讓買藥的同事向工作人員強調:“這是救病人急需的藥。”接單的快遞員承諾4天內送到。
10 6月13日下午,王先生的親屬被醫院宣布腦死亡,快遞員還在成都準備送往南充。14上午,快件送到四川南充的分撥中心。期間因為分揀錯誤導致藥品發往雲南,耽誤了時間。
搶救病人急需的藥,本來是想用快遞快速送達的,結果病人都沒了,藥還沒送到。
死者家屬同意快遞送藥的,本人不承擔責任。
對此,律師表示,快遞公司對此事負有責任。《合同法》中事先有明文規定。據悉,寄送藥品時,寄件人提前告知快遞公司,該藥品為救命藥,需及時送達,快遞公司也承諾四天內送達並承攬了此項業務,形成了快遞服務合同關系。這種情況下,快遞公司是知道損失後果的,所以快遞公司需要承擔責任。
如果當時的快遞只說是普通藥,快遞公司沒有及時送達,而是延誤了,需要快遞公司賠償運費等賠償措施。但如果明確是救命藥,快遞公司承諾4天送到,沒有按時送到。這種情況下,快遞公司要承擔更大的責任。
具體的責任比例應該由法院來判斷,除非雙方協商解決。在訴訟的情況下,法官會確認人的死亡和藥品之間的因果關系,法官會根據鑒定結果分壹個比例,讓快遞公司承擔他們應該承擔的責任。
關於藥品是否可以快遞,法律上並沒有禁止。既然快遞公司承包了業務,雙方在法律上都應該不負責任。“對於親友送藥,征得死者家屬同意送藥是不負責的,但從道德角度講,如果是救命藥,就應該親自送。”
事實上,雙方都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