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教育行政部門是全市托幼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各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托幼管理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幼兒園、托兒所衛生保健業務的監督管理。
財政、物價、人事、編制、規劃、建設、房產等行政部門和婦女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托幼管理的有關工作。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轄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托幼事業發展規劃。第五條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和公民個人舉辦或者捐資舉辦幼兒園、托兒所。第六條 對在托幼事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 設置與審批 第七條 城市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和農村村鎮規劃建設,應當按照幼兒園、托兒所規劃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建設標準,規劃建設配套的幼兒園、托兒所。配套建設幼兒園、托兒所應當與其他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其建築設計方案,應征求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新區建設和舊城改造配套建設的幼兒園、托兒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竣工驗收合格,由人民政府組織招投標的幼兒園、托兒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其用途。第八條 舉辦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托幼服務發展規劃;
(二)有固定的場所和配套設施;
(三)有相應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
(四)教職工應當具備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
(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 幼兒園、托兒所的場地、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幼兒園、托兒所的場地應當設置在安全、無環境汙染、不影響采光的地方;
(二)園舍和活動場地應當相對獨立,確實不能獨立的,必須有獨立的通道和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
(三)應當有幼兒活動室、(三)幼兒活動室、休息室、保健室、廚房、教師辦公室、戶外活動場地等基本用房;
(四)配備適合幼兒使用的課桌椅、玩具架、盥洗和衛生用具,以及其他保障幼兒學習、生活所必需的設備和用品;
(五)按照規定的類別和數量配備教具、玩具,並保證教具、玩具安全衛生。
幼兒園、托兒所圍墻十米範圍內不得設置停車場、貨場、垃圾場、集貿市場。第十條 舉辦幼兒園、托兒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請登記,並提供下列書面材料:
(壹)擬辦幼兒園、托兒所的章程、規劃;
(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書;
(三)擬任園長、校長和擬聘教職工的資格證書;
p>(四)擬辦幼兒園、托兒所的場地證明;
(五)擬辦幼兒園、托兒所的資產證明和經費來源證明;
(六)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衛生保健資質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聯合舉辦的幼兒園、托兒所還應當提交聯合辦園協議。第十壹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舉辦幼兒園、托兒所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註冊並發給辦園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註冊並書面通知理由。
幼兒園、托兒所由所在區(市)教育行政部門登記註冊。其中,屬於事業單位的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到編制部門辦理事業單位設立審批和登記手續。
境外組織、個人與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聯合舉辦幼兒園、托兒所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初審後,按規定審批。
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托兒所。第十二條 幼兒園、托兒所按有關規定分為示範性、壹類、二類、三類和其他類別。
幼兒園、托兒所的名稱可以根據辦園規模和招生對象確定為幼兒園、托兒所、混合班、幼兒班、保育班等。第十三條 幼兒園、托兒所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因故終止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原登記機關報告並辦理相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