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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房托管後對藥師工資待遇的影響

1.3.3藥房托管有利於提高醫院藥學工作效率,轉變藥學服務模式

宋大力認為,藥房托管後,藥品管理由托管方負責,企業先進的管理模式引入醫院,對提高醫院藥學工作效率起到了壹定的作用,藥師將從采購和日常事務管理中解脫出來,可以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藥學服務中。藥學服務,從而促進醫院藥學從 "以藥品供應為中心 "向 "以病人為中心 "的現代藥學服務模式轉變。

1.4托管方面:藥房托管促進企業利潤增長

華東認為,我國醫藥商業企業存在數量多、規模小、成本高、利潤低的特點,普遍面臨效益低下甚至破產的困境。在醫藥產品供應鏈中,醫藥商業企業處於重要地位,其經營狀況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整個供應鏈的運行效率。藥店托管模式的出現,為醫藥商業企業提升盈利能力帶來了契機。企業托管藥店後,可以通過藥品獨家購銷獲得更大的市場份額,產生規模效應,增加了從上遊擠壓利益空間的談判籌碼,為企業帶來巨大的直接利潤總額。馮國忠等人還認為,托管企業可以借助獨家代理的優勢地位,在供應鏈上擁有更多的話語權,可以節省大量的公關、廣告等運營成本支出,間接促進企業利潤的增長。

高曉坤認為,接受托管在保證醫院藥品收入穩定的同時能夠分享門診藥房藥品利潤這塊蛋糕,但要求只能謀取較低的利潤空間,因此改變經營者的逐利行為,真正讓利於民,成為藥房托管方考量的主要因素。藥房托管後引進了企業醫院的科學管理模式,托管方可以依靠專業的藥品管理,縮短流通渠道,集中配送藥品降低成本,通過渠道的暢通,增加銷售獲取利潤。借助GSP的實施和先進的物流設施保證藥品質量,可以發揮信息紐帶作用,向醫院推薦最新技術產品,並與醫院***配合組織醫師、藥師的培訓、學術交流,保證合理用藥。

此外,在新模式下,托管企業還可以基於新的供應鏈體系,創造出多種新業務。比如,為患者提供深度健康服務,為藥企提供深度研發支持,為醫院提供深度管理服務等。這些業務的創造可以為托管公司帶來新的利潤增長點,從而提高托管公司的經濟效益。

(以上 "效益 "部分是綜合文獻的觀點,根據政策、百姓、醫院、托管四方的整理,個人相對比較認同的觀點有以下幾點:1)藥房托管只是壹種緩沖形式:我認為這種形式固然可以探索,不可能壹蹴而就,但也是壹種過渡和緩沖,重在經驗和教訓的總結,至於這屬於亂象性質,早說再見更好,只是按照目前的趨勢,似乎難度較大;2)有利於降低醫院成本,增強競爭力:單純從經濟角度看,甩掉包袱出來的成本低,有壹定的收入,純效益當然好,何況收入還增加了的情況下,這樣純收入就多了,可以用來發展醫院,自然可以增強競爭力;3)解決群眾看病貴的問題:這個數據是對的,如果是為了營造醫院和托管人都有利潤的實際表象,從而壓低藥企的價格,那麽各種問題就來了;4)促進托管人利潤增長:這個有好有壞,當然不可能無償服務,人員支出、管理等都要以保障、利潤增長來改善管理是好的,但問題是增長的程度問題、平衡的問題,也許通過壹些可以達到制衡的方式,然而這樣的托管框架,好像沒有這個必要,即使可以控制,單靠托管方壹方的控制也解決不了問題)。

看似 "藥房托管 "有很多優點,其實也有很多弊端:

2、弊端

2.1 藥房托管的法律問題

藥房托管是壹種有償的經營管理方式,醫院與受托的醫藥商業企業通過簽訂托管合同建立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然而,在藥房托管的內涵中,醫院與受托方的責任與利益區分不清,托管概念不明確,藥品與藥學服務的責任難以辨別,委托方與受托方的利益劃分不清等等。鑒於托管藥房是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同時受到醫院公益性質的限制;托管藥房在市場自由競爭規律的約束之外,以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為社會責任。因此,藥房托管不能用信托行為、法人托管和委托合同中的任何壹種法律來進行完整的解釋。

2.1.1藥房托管不同於藥房委托

委托醫藥經營企業通過與委托方醫藥結構簽訂委托合同取得代理權,委托合同是雙方在平等、自由的原則下成立的,因此應當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但《合同法》並未將藥事托管的委托合同界定為有名合同。從藥房托管合同權利義務劃分的特點來看,托管合同有與委托合同類似的部分。受托醫藥商業企業利用企業優勢獲得的利潤,除去按照約定支付給醫療機構的部分,其余部分歸企業所有,這種形式可以理解為委托方的醫療機構向受托方支付的報酬由委托方支付,這也與《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條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後,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 "相壹致。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在簽訂托管合同的過程中明確了受托醫藥商業企業作為受托人,應當承擔醫療機構(委托方)對--藥房、藥店的經營、管理等義務,這也可以理解為《合同法》的範疇。

但是,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指示行事 "的規定,藥房托管將藥房、藥店的經營權全部轉讓給藥品經營企業,對藥品經營企業獨立自主經營並無約束。此外,受托藥品商業企業不受《合同法》第 402 和 403 條關於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事的規定的約束。根據藥房托管合同,受托藥品經營企業應以本企業的名義購銷藥品,並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由此可見,藥房托管不同於受《合同法》約束的藥房委托經營。

受托醫藥商業企業在上述兩方面享有的權力,使得藥房托管合同在某種意義上類似於合同法上的合同。因為《合同法》第四百壹十四條規定,居間合同中的居間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事,而《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壹條規定,居間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獨立承擔權利義務。當然,根據《合同法》第四百壹十四條的規定,經紀合同中的經紀人必須從事貿易活動,藥店托管經營行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不從事貿易活動的。

2.1.2藥房托管不等同於藥房信托行為

《信托法》規定:"信托是指信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信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托的定義在藥店托管制度中體現為:第壹,醫療機構基於受托人藥品商業企業的實力進行托管。第二,醫療機構將盈利的藥房和倉庫委托給受托企業。第三,受托藥品商業企業以企業的名義采購、供應和提供藥品服務。第四,受托醫藥商業企業的經營管理是為了實現利潤(利潤支付給醫療機構)和特定目的(保障大眾健康,體現社會目標),醫療機構可以理解為受益人。

然而,信托法律制度是以信托財產為核心的,信托財產自信托設立後就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完全分離。委托人壹旦將財產交付給信托,就失去了對財產的所有權。如果是藥房信托,醫療機構與受托醫藥企業簽訂 "信托合同"。自信托合同簽訂後,委托人(醫療機構)和受托人(受托藥品經營企業)將與受托人的藥房和藥房倉庫徹底分離,成為法律意義上的信托財產。顯然這與藥房信托的性質和特點不符--醫療機構(醫院)保持對藥房和藥庫的所有權,只是轉讓其使用權和經營權,因此藥房信托不等同於藥房托管行為。

藥房托管缺乏法律的支持和保護,雖然具有類似委托的合同關系,但不能按照合同法對關系的分類來調整約束,而且隨著醫療機構與受托醫藥商業企業關系的多元化,兩者之間會形成更多的法律聯系,壹旦發生糾紛,爭議會更大。

2.2藥房托管的政策問題

2.2.1 "醫藥分開 "誰來補償醫院和醫生?

新醫改提出 "四個分開",其中 "醫藥分開 "就是要破除以藥養醫。顯然,破除以藥養醫,醫院和醫生由誰來養,由誰來補?長期以來,政府對公立醫院投入不足,甚至到了零投入的地步,連公立醫院的工作都要政府倒貼來支持,公立醫院的資金從哪裏來?基本上是靠藥品!要知道,鄉鎮衛生院壹級的藥品收入占總收入的70%以上,而根據衛生計生委的統計年鑒,2007年至2009年,我國政府辦醫療機構的藥品收入占總收入的41%以上。事實上,這不僅僅是 15%的概念。即使政府全部補償這 15%,也是遠遠不夠的!更重要的是,老百姓不會填這 15%,因為該方案是 "公立醫院由服務收費、藥品加成和財政補貼三個渠道改為服務收費和財政補貼兩個渠道",也就是說由服務收費和財政補貼兩個渠道加在壹起。壹般來說,服務收費是大頭,財政補貼只占其中的壹小部分,還要分攤到各級政府,能落實到多少就不得而知了!比如,最近通過的《廣州市縣級公立醫院價格改革工作方案》,對於藥品零差率銷售,醫院靠提高醫療服務價格獲得的利益占80%,20%由政府財政補貼,而且是廣州市、縣兩級財政補貼。從化幾家醫院缺口超過7000萬,政府財政補貼只有1500萬。所以,這還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對比廣州每天壹個億的治水費用。(0.000411億元/天VS1億元/天)好了,大家就清楚了!

其實,"誰補償、補多少 "從根本上解決,才是王道!可惜,衛生部門不是財神爺,所以 "醫藥分家 "不是衛生部門壹家的事!事實也證明,凡是政府投入到位的地方,各項改革任務都能很好地完成。因此,只有加大政府投入,建立補償機制,回歸醫生的價值,才能實現 "醫藥分開 "改革的目的--解決看病貴的問題。否則,再多的方案、再多的探索也是徒勞!當然,在此前提下,如今的 "藥房托管 "先天不足,想要真正實現 "醫藥分開 "的目的,難度很大!唯利是圖、壓縮成本的市場觀不可避免!

2.2.2藥房托管下的藥房管理由誰來執行?

《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指出:"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是指以醫院藥房為基礎,以臨床藥學為核心,促進臨床科學、合理用藥,開展藥學技術服務和相關藥品管理工作"。實行醫院藥房托管後,根據托管要求,藥品及相應的藥學人員由托管方托管,這將涉及醫院藥房管理的方方面面。那麽,托管方有能力履行嗎?答案是否定的,不僅是特殊藥品的管理、臨床藥學工作的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的收集與上報、合理用藥的評價與咨詢......,這些日常的藥學工作,托管方沒有相應的能力與臨床等職能科室溝通協調,壹個外資藥企,它也是做不到的,但托管方是做不到的。也做不到,但這些肯定涉及到人員和藥品的管理。

2.3藥房托管設計定位存在的問題:重視藥品經營,忽視合理用藥和安全用藥

"醫藥分開 "形式的探索,從壹開始就忽視了合理用藥和安全用藥,把重點放在藥品經營上。這種設計定位也決定了 "藥房托管 "淡化了對老百姓最重要的保障--藥品的安全和質量,弱化了醫院對藥品的管理。

"藥房托管 "不歸醫院管,受托方所供藥品的安全和質量如何保證?在強調藥品管理的前提下,利益是托管方的首要考慮因素,因此低價藥就成了首選。在利益的驅使下,過度選擇低價藥也會成為壹種行為。這就帶來了壹個問題,唯低不唯質。藥廠負責人自己也承認:"我也知道名牌藥療效好,但不能因此讓我們虧本,我們的目標是賺錢,不能昧著良心進假藥就行了。"那麽,如此沒有安全質量保證的藥品供患者使用,壹旦患者用藥出現問題,糾紛產生,責任到底該由誰來負?是醫院,還是受托人?這又是法律的空白,也是政策的漏洞。

目前能做的就是保護源頭,規範藥品供應,沒有規範就像壹匹野馬在草原上狂奔。要監管,那就需要監管支出!由醫院買單,醫院會說:"托管給妳可是得付成本的,和藥房壹起給妳的藥師,妳賣給我的藥得保證安全和質量啊!"如果由受托方買單,受托方肯定不願意,哪有逐利者願意被別人 "破壞 "的?所以,只能由政府買單,而且由政府買單也是最合適的,因為這是政府的職責所在--保障人民的身體健康嘛!(突然發現,這個托管的效率是不是有點低啊)。

另外,藥房不歸醫院管,藥師完全脫離臨床,其職能就是買賣藥品。這使得剛剛起步的臨床藥學服務工作遭到毀滅性打擊,醫院藥師為患者提供全方位藥學技術服務的職責也蕩然無存。至此,老百姓合理用藥、安全用藥的保障被切斷了。

2.4藥房托管的考察指標設置

對於藥房托管,政府部門主要考察的是藥費是否降低,具體考察的指標包括藥占比和處方金額。

想降低藥占比卻趨利怎麽辦?醫院會要求患者來醫院多開檢查、化驗單,這部分收入直接歸醫院所有,不需要經過托管人。因此,壹些醫院還會指派專家監督臨床醫生,督促他們給患者開化驗單和檢查報告。想通過藥房托管盡量杜絕 "以藥養醫 "和 "大處方",卻造成了更為嚴重的 "大檢查"!

藥占比還與藥價有關。南京的數據顯示,整體藥價下降了5%-10%。但我們應該看到,這個數據不僅包括南京市政府強制降價3%-5%(通過處方直接打折、贈送禮券等方式強制降價),還包括國家多次降低藥價以及大規模打擊商業賄賂。因此,我們無法界定這些數據中究竟有多少是由藥房托管帶來的!

另壹個指標 "處方價值 "實際上是單張處方的價值。這是壹個很弱的評價指標,正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為了降低處方值,醫生可以把處方分成兩張甚至多張,即處方值可以越低越好。因此,"各單位門診處方金額均有較大幅度下降 "這樣的數據,其公信力可想而知!

2.5藥房托管是 "以藥養醫"

藥房托管前,醫院可以向各方購藥,獨享15%的藥品加成利潤;藥房托管後,醫院只能向托管方購藥,藥品加成部分扣除托管方成本費用後,醫院與托管方按托管合同約定的比例分成。醫院與托管方根據托管合同約定的比例進行分成。可以說,這些年來,公立醫院在政府投入不足的情況下,仍然得到如此快速的發展,以藥養醫功不可沒,解決了醫院的後顧之憂,是壹等功!可如今這利潤卻要與半路殺出的主辦方--藥廠瓜分!說到底,藥房托管就是要醫院分壹杯羹給企業,這對於醫院來說並非難事的做法!

更何況,表面上看切斷了藥品與醫院的關系,但實際上醫生開藥與藥品銷售的利益鏈並沒有因為藥房托管而消失,過去如何,現在依然如何。相反,由於醫院要與藥廠分成,但在政府投入基本沒有增加的前提下,醫院為了維持至少達藥房托管前的藥品收入,保障醫院正常的經營秩序,會更加趨利。比如,醫生會繼續利用處方權尋租,"大處方 "更加肆無忌憚,因為只有多開藥、開更貴的藥,從藥品數量和單價上***同增加,才能實現利潤總額的增加,進而給醫院的分成也會水漲船高。當然,這樣的結果也是藥廠樂於看到的,因為他的利潤也高了。因此,"以藥養醫 "非但沒有取消,反而催生了另壹種新的 "以藥養醫"。最終受苦的是小市民,他們要為這壹切付出代價,而他們卻沒有明 顯感覺到這項措施減少了他們的醫療開支,減輕了他們的經濟負擔。羊毛出在羊身上!自欺欺人的 "醫藥分開 "形式主義!

2.6藥房托管是 "披著羊皮的狼"--壟斷與腐敗

藥房托管只是藥房管理方式的改變,不是真正的 "醫藥分開"。 有雲:絕對的壟斷導致絕對的腐敗。

從國際經驗看,基於權利制約關系,政府醫保機構或保險公司、醫療機構、患者可以形成三角權利關系。三方的關系非常清晰:患者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計算出合理的醫療費用並支付給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在保險公司的監督下提供治療。

但在醫院和醫藥公司利益共享的托管合同下,醫院會繼續追求利潤,以維持藥品收入至少不低於托管前的水平;醫藥公司走的是市場化道路,追求利潤最大化,也會繼續追求利潤,不會站在患者的立場上監督醫院的醫療行為。二者合二為壹,形成利益**** 同體。因此,試圖 "醫藥分開",試圖解決 "看病貴 "問題的 "藥房托管",其實是 "披著羊皮的狼"!"壟斷和腐敗將愈演愈烈。

2.6.1壟斷與腐敗的過程之壹:形成新的利益鏈

藥房托管因托管而形成壟斷,托管後的藥品生產企業成為最大的攻擊目標。原來藥品進醫院,醫藥代表需要過院長、科主任、藥劑科主任的關,現在只要 "集中火力 "攻擊 "托管人 "就能解決問題。同時,由於藥品銷售的決策權在醫生,在於醫生的處方權,所以醫生和醫院仍然是醫藥廠商不斷攻擊的對象,這並不會減少藥品的過度使用和濫用。因此,事實上,藥房托管並沒有擠壓流通渠道中不合理的利益結構和價格水分,反而使得利益鏈條更長、水分更大、腐敗更嚴重。

2.6.2壟斷與腐敗過程之二:二次議價

托管方憑借獨家購銷的絕對優勢,在供應鏈上擁有絕對的話語權,醫藥生產企業為了賣藥只能聽命行事,非常被動。甚至多個托管方醫藥企業結成價格聯盟,通過談判與醫藥生產企業對抗、降價。其實這就是二次議價,而這樣的聯盟更是惡性的群體二次議價。各托管方的目的就是繼續壓價,騰出更多的利潤空間。在醫院實際上無法控制醫藥公司經濟利益的情況下,只能為其創造利益,醫藥公司實際上可能獲利更多,也可能存在黑幕部分。

2.6.3壟斷與腐敗的過程之三:窮人式的 "獵羊團"

在湖北鄂州,相關醫院實行藥房托管,在藥品原價的基礎上,通過托管的方式為患者降低藥品費用5%,實施托管的10個月即直接從處方上讓利患者近300萬元,藥品費用總水平也因托管的實施而下降。實施托管10個月後,即直接從處方上獲益的患者近300萬元,藥費總水平也因減少大處方和高價藥的使用而大幅下降,藥費占比由實施前同期的平均47%下降4個百分點至43%。今年7月,藥房托管試點進壹步擴大到鄂州市所有4家公立醫院,據測算,每年4家公立醫院可向患者讓利規模約3000萬元,醫院自身每年可節約成本支出約2000萬元。

在這樣的惠民數據和醫院節約的成本下,隱藏的是藥品生產企業的利潤,這意味著藥品生產企業要承擔更大的降價壓力。托管合同決定了醫院和托管方是利益**** 同體,為了趨利,醫院仍會 "開大處方",為了趨利,托管方會進行 "二次議價",而為了讓老百姓得到實惠的惠民數據,又使醫院和托管方的利潤保持不變甚至更多,所以只能更加壓低制藥廠家的藥品價格。要知道,下調的絕不是壹點點,這對於醫藥生產企業來說,實在是毀滅性的打擊。這樣壹來,醫院與托管方壹起逐利就組成了壹個可憐型的 "獵羊團",藥房托管方是狼,藥品生產企業是羊。而醫藥生產企業前有招標,後有托管,這只羊真的很可憐!

2.6.4壟斷腐敗的結果:藥品生產企業不供貨,醫院沒有好貨

在這麽多方面的 "逼迫 "下,壹些地方藥品生產企業的生存空間受到嚴重擠壓和壓縮。人也在市場中奔跑,追逐的利潤少了,生存都成問題,他還能保證藥品的安全和質量嗎?天下之大,無奇不有!更何況誰會去做賠本的買賣呢?因此,藥品生產企業不向托管企業供貨。

另外,這種壟斷和腐敗也是壹種劣幣驅逐良幣。正是生產成本低、藥品安全質量差的藥品,才能在這樣的競爭環境中生存下來,然後進入醫院,賣給老百姓。醫院無好貨,百姓無好藥,惡性循環!

可見,藥房托管是 "披著羊皮的狼",是違反市場規律的政治壟斷,是助長行業腐敗的政治舉措!

2.7藥房托管凸顯監管不嚴

另壹方面,托管後,醫院可以獲得40%的收益分成,托管方還要承擔醫院藥房人員成本、庫存壓力等,藥廠不可能無利可圖,醫院也是賺得更多,老百姓的實惠從何而來?如果沒有主辦方,主辦方的 "利 "豈能不更多地讓利於民?

我敢說,藥房托管政策的設計不是從醫藥分開的角度出發的。也可以說,紀檢部門主導的 "藥房托管 "與醫療體制改革、機制改革是不同的含義。遏制醫療行業不正之風,關鍵在於嚴格執法,而不在於誰來管。紀檢監察部門要做的,是加大監督和懲處的力度。

綜上所述,藥房托管,解決的是誰的問題?沒有!既然沒有,又與誰?壹個 "醫藥分家 "自欺欺人的形式主義!違背市場規律的政治壟斷!從 "公平 "腐敗到壟斷腐敗!總之,壹個典型的官僚拍腦袋決策!

藥房托管不是真正的 "醫藥分家",如果沒有暴利誰來托管?我看未必!即使真要托管,也要找國企,起碼不能虧本微利!如果價格和社會藥店壹樣,誰來托管?估計更不會!

昔日之憂已解,今日之責誰來管?"醫藥分開",需要體制和機制的配合,需要政府充分認識到自己的責任!"醫藥分開 "的措施:

1.依法保障政府加大投入,實行 "收支兩條線"

真正的 "醫藥分開",需要解決政府投入的問題。政府應通過合理的財政支出補貼醫院經費,體現醫生價值,實行藥品收支兩條線管理。但是,如果沒有明確的政府財政支出措施,就不可能有真正意義上的 "醫藥分開"。也就是說,諸如 "藥房托管 "這樣以政府投入為保障的探索,都是 "井中月、水中花"。"政府加大投入 "不是壹句空話,而是要落到實處!只有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才能保證,否則空對空,市場趨於持續,羊毛出在羊身上,形式主義而已。

二、培養高素質的藥師

單純的 "醫藥分開 "是無法保證用藥安全的,要控制合理用藥就要培養高素質的藥師。只有高素質的藥師才能從事醫院藥品質量管理乃至藥品采購工作。當然,這不是臨床藥師的 "壹言堂",而是要與醫生交叉把關,確保用藥安全。同時,建立督導小組,對藥師的發藥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3.實施藥房社會化改革,逐步實現 "醫藥分開"

在政府加大投入的前提下,醫生身價大幅提升,藥師隊伍壯大,我們可以借鑒日本 "醫藥分開 "的經驗,將門診藥房、?我們可以借鑒日本 "醫藥分家 "的經驗,將門診藥房與醫院剝離,讓醫生成為純粹的治療師,通過開展診療、填寫病歷獲得相應的收入。另壹方面,普通民眾可以憑處方到任何壹家藥店取藥,並享受壹定的醫保待遇。如果醫生收受回扣,將被吊銷執照。

四、加強監管

沒有監管的招投標,必然會產生新的利益鏈條和新的腐敗溫床。有監管並不意味著 "萬無壹失",目前的招投標不盡如人意就說明了監管無力的效果,更何況 "無 "監管的 "藥房托管 "招投標更容易產生新的利益鏈條,產生新的腐敗溫床。究其原因,商家的經營是以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因此,"醫藥分開 "應加強各個環節的監管,包括對藥品產、供、銷全過程的價格監管,對藥品準入的監管,對醫生規範用藥的監管。只有層層監管,才能減少腐敗,確保藥品的安全和質量。

最後,我引用壹位行家的評論:"'藥房托管'根本不是醫藥分行業改革的方向,它想方設法從供應商那裏拿錢,從生產商那裏拿錢,維持'以藥養醫'這種利益格局。這是壹種變本加厲的'以藥養醫',醫療機構強迫上遊供應商提高藥品價格,繼續盤剝消費者,讓老百姓看病更貴、用藥更貴。所以,這種模式壹定會終結。"話雖重,但很中肯!希望既不解決誰的後顧之憂,又醫藥分開錯位體藥房信任盡快終結,希望政府能切切實實把錢投入到公立醫院,也希望醫生和患者真正成為利益**** 同體,而不是改革的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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