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治療工傷所需的費用: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
本項費用據實報銷,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但受到《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的限制。在目錄之外的治療費用經工傷職工同意使用的,由職工本人或用人單位承擔。其中需要註意兩點,第壹,在工傷職工急救、搶救過程中超出目錄限制用藥的應當報銷;第二,部分省份規定經醫院出具意見(治療確需),即使超出標準也可以報銷。上述三個文件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二、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夥食補助費。
本費用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交通、食宿費)
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本費用報銷的前提是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經辦機構壹般為工傷保險行政機構。
四、殘疾輔助器配置
具體配置辦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目前還未制定,但各地方有規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直接支付給簽訂服務協議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不經過職工。母親普遍的配置方式是:首先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與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協議;其次,職工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配置申請;最後,工傷職工持經辦機構批準文書至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配置,職工無需支付費用。目前需要註意的是各地方基本規定了輔助器具費用限額標準。
五、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
壹般享受12個月,最長不超過24個月,標準與受工傷前的工資福利標準壹致,由用人單位支付。此外,在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即使沒有享受到12或24個月。
六、治療期間的護理待遇
治療期間的護理事宜由職工所在的用人單位負責。即,第壹,用人單位只有提供護理待遇的義務和責任,而無直接支付費用的責任和義務;第二,用人單位和職工可以協商直接支付費用,由其家人護理,協商不成的,用人單位承擔護理事宜;第三,治療期間是指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間以及停工留薪之後確實還需要繼續治療的;第四,只有治療期間生活不能自理的需要護理的工傷職工才享受本待遇;
七、評定工傷等級後需要護理的護理費用
三個等級,即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支付標準為上壹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是否需要護理以及護理等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八、傷殘津貼(1至4級)
1、 1至4級工傷的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同時享受壹次性傷殘補助金,不享受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九、傷殘津貼(5至6級)
1、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2、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3、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不享受傷殘津貼,享受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十、壹次性傷殘補助金
本標準由《工傷保險條例》統壹規定,全國壹致,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以本人月工資為標準,壹級傷殘為27個月,二級傷殘為25個月,三級傷殘為23個月,四級傷殘為21個月,五級傷殘為18個月,六級傷殘為16個月,七級傷殘為13個月,八級傷殘為11個月,九級傷殘為9個月,十級傷殘為7個月。
十壹、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勞動關系終止之時,經職工申請,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參考資料
工傷賠償標準及計算方法:falvboke.com/falv/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