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形式法定原則。申請專利的各種手續,都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以口頭、電話、實物等非書面形式辦理的各種手續,或者以電報、電傳、傳真、股片等直接或間接印刷、打字或手寫文件的通訊手段辦理的各種手續均視為未提出,不產生法律效力;
2、單壹性原則。是指壹件專利申請只能限壹項發明創造。但是屬於壹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壹件申請提出用於同類別並且成套出傳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壹件中請提出;
3、先申請原則。兩個或名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給最先申請的人;
4、優先權原則。專利優先權是指專利中請人就其發明創造第壹次在某國提出專利中請後,在法定期限內,又就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 其在後申請以第壹次專利申請的日期作為其申請日,專利申請人依法亨有的這種權利,就是優先權。專利優先權的日的在於,排除在其他國家抄襲此專利者,有搶先提出申請,取得註冊之可能。
專利申請和審批的程序:
1、初步審查。專利主管機關查明該申 請是否符合專利法關於申請形式要求的規定;
2、早期公開。專利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3、實質審查。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3年內,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中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專利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4、授權登記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
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