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不論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數量多少,都應當負刑事責任,給予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壹千克以上,或者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團夥的首要分子;(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或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下或者其他毒品少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各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加工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