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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回族是什麽意思?

回族歷史簡介

回族是在中華大地上孕育和成長起來的固有民族。在中國出現回族之前,世界上沒有這個民族。但她並不是中國古代某壹氏族、部落融合發展而形成的民族,基本上是由境內外信仰伊斯蘭教的各族人民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吸收融合了各種民族元素而形成的民族。因此,回族的族源在種族和民族構成上是國內外土著與非土著的多元結合,各種源的出現在時間上也是先有後有。同時,伊斯蘭教在中國的傳入和發展也對她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

1.唐宋時期的穆斯林“柯凡”

回族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唐宋時期僑居海外的穆斯林“柯凡”。唐宋時期是中國封建社會高度發展和對外開放的重要時期之壹。當時西亞的阿拉伯人以伊斯蘭教為旗幟,建立了壹個西有大西洋,東有中國的“糧食大國”(中國自唐朝以來對阿拉伯帝國的稱謂是波斯Tazi或Taziks的音譯,原為壹個部落的名稱)。中國和阿拉伯國家,壹東壹西,在政治、經濟、文化上保持著頻繁的交流。據《舊唐書·西域傳》記載,唐高宗永輝二年(651),糧食大國第三任哈裏發奧斯曼(644-656在位)第壹次向中國派遣使節。中阿正式建交後,糧食使節和“貢使”不斷來華,有時壹年壹次,有時壹年兩次。據中國史書記載,唐朝的使節曾37次來華。阿拉伯、波斯等地成群結隊的穆斯林商人和各族傳教士絡繹不絕。他們來到中國後,多集中在中國東南沿海的廣州、泉州、揚州、杭州等地,深入內地的長安、開封等地從事香料、象牙、珠寶、犀牛角的銷售,並從中國帶回絲綢、茶葉、瓷器等商品。因為他們主要從事商業,中國人稱他們為“飯商”和“尚湖”。吃貨國家各族人民來中國貿易,壹般冬天回國。但由於商業頻繁且有利可圖,加之唐宋政府對商業貿易的鼓勵,許多人留在了中國,並稱之為“居唐”。這是當時中國與阿拉伯國家友好交往的顯著特點,也是早期阿拉伯人和波斯人移居中國的原因。他們到中國後,結婚生子,學習中文,逐漸融入中國社會。與此同時,為了滿足他們宗教生活的需要,他們在居民區修建了崇拜寺廟和墓地,保持了他們獨特的文化個性。應該說,這壹時期的“柯凡”仍屬於僑居性質,不叫“回”,在中國也不構成壹個民族。只是到了元代,由於大量回民的東遷,他們的身份發生了變化,被稱為“回民柯凡”和“南番回民”,成為回民族源的組成部分。

2.元代東移的回民

在元朝,回民泛指中亞地區信奉伊斯蘭教的突厥語諸民族和西亞地區的阿拉伯人、波斯人。回民東遷與當時中國北方蒙古汗國的崛起及其引發的重大政治、軍事和社會變革密切相關。南宋末年,蒙古汗國崛起。在聯合青脊東西部的回鶻、哈孜魯等民族,攻滅西遼的基礎上,成吉思汗及其後繼者發動了三次大規模的西征,在半個世紀內征服了中亞、西亞的廣大地區,包括青脊以西、黑海以東、以南信仰伊斯蘭教的各個國家和民族。如前所述,蒙古西征,每克壹城壹地,照例會包括工匠和婦孺為奴,年輕人發放征兵。就這樣,隨著每壹次戰爭的勝利,中亞的突厥語民族和西亞的波斯人、阿拉伯人壹批批被作為戰俘遷到東方參加南方的戰爭。其中有被發配的士官、工匠、被俘虜和掠奪的婦孺,還有壹些學者和上層人士,共計幾十萬。同時,由於蒙古的西征和中西交通的廣泛,自願商人的數量也是空前的。這些來自不同地區、不同民族、使用不同語言的伊斯蘭教信徒,以同壹個“回”的名字,分散在黃河、長城等全國各地,有著戍牧和工匠、商人、官員、學者、掌教等不同的社會身份。

這壹時期,回鶻的社會活動在戰爭和農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元朝建立前的近半個世紀裏,居住在回民中的回民大多被分別歸入“回民軍”或“西域親軍”,以及以民族出身著稱的“哈刺虜軍”、“阿爾匈奴軍”等。自成吉思汗西征結束後,陸續下達南下參加滅西夏、滅金朝、滅南宋的戰爭,輾轉各地。這時,戰爭在回鶻的社會生活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當他們不打仗的時候,他們也在鎮上開墾牧場。這種“上馬是為了打仗,下馬是為了放牧”的生活,使回族逐漸融入當地的社會生活,成為當地的居民。

元朝建立後,回鶻的社會經濟進入了壹個新的發展時期。整個國家的相對穩定為他們各方面的發展提供了便利的社會環境。元朝至元十年(1273),元世祖忽必烈下令各種駐防部隊“在任何地方加入社會,加入人民等”。此後,大量惠惠士兵在社會建制下務農,獲得了普通農民的身份。但與此同時,仍有壹部分人仍然過著軍農融合的生活,壹邊耕種田地,壹邊參與地方駐軍,也就是所謂的“駐軍”人口。駐軍人口聚居,加入社會的人可以聚居,也可以與其他民族雜居。成立合作社的初衷是為了說服農民。壹般有50個合作社,並任命壹個主席來監督農業生產。這是鄉村社會的基本單位,可以說是回歸到壹個營地、壹個村莊或者壹個營地、壹個人共同生活的村莊的開始。“牧”與“牧”的聯系,也可以說是後來回族農民以放牧牛羊為副業的開始。

這壹時期,除了主要參加農業生產外,相當壹部分人從事手工業生產。原因是蒙古統治階級更重視各種能工巧匠。在西征國家,工匠大多是被俘而不是被殺,被選拔遷移到東方從事軍需和日用品的生產;戰爭結束後,采取約束的方法,聚集各族工匠進行手工業生產。當然,東移的回民工匠數量少於回民士官長發放的數量,但總數也相當可觀。回族工匠來華後,許多人被編入元朝政府的官方手工業局和王公貴族,從事建築、紡織、兵器、皮革、制氈、金銀器皿和釀造等工作,有的被分配給後妃和外戚做奴隸。作為壹個私人群體,他們被稱為“恰恰口”,為領主服務。

據元代《哈桑那傳》記載,窩闊臺汗即位後,哈桑那統率阿合渾軍,歸工匠3000人,駐於潯馬幹(河北張家口),設織絲織品局,名為“納輿司”(波斯語Nasij的譯名),還在擁有西域的洪州(今河北陽原)設納輿司局。丟錢是壹種西洋織錦,上面鑲嵌著金線和珍珠。色彩鮮艷,款式新穎,被視為珍品。是元朝皇室縫制宴會禮服的必備原料。元初,官方手工業局的工部專門設立了解除薩達刺欺的部門,由回民鐵刺丁率領的工匠,編織薩達刺欺。薩塔是西方織錦的壹種,用狗和兔毛制成,模仿西方絲綢。它非常漂亮。惠惠工匠也擅長編織氈制品。從大德二年(1298)到太定五年(1328)的30年間,各種顏色的能工巧匠為上都皇宮、模型耳、皇帝電影院所織的地毯多達13種。其中,“反剪氈”被列為壹級產品。

在武器工業的生產中,惠惠占據著特殊的地位,如“惠惠槍”的制造和使用就取決於惠惠人。元政府非常重視惠惠軍事工匠和炮手的培養,還專門設立了壹個辦公室,即惠惠炮手總局。元十六年(1279),動員600名新附淮、淮上兵,多為能造槍的蒙、回、漢、新撫,設置回炮手元帥府。後來改成了回族炮手工匠的幾萬房子,是三等。鄭錚三年(1321),收回炮手,到汝寧(今河南汝南縣)、新蔡(今河南新蔡)傳授槍法。明初大將徐達攻打蘇州城時仍使用回民槍,說明這種槍在元代大量生產。

回族工匠也為漠北城和宮殿建築做出了突出貢獻。窩闊臺可汗時期,和林城(又名“哈次和林”)是以萬安亭為中心修建的,所以位於今天蒙古境內鄂爾渾河上遊的哈爾和林格爾,眾多回族工匠參與其中。據目擊者法國使節盧布魯克說,鶴林城是壹個宏偉的建築群。除了金碧輝煌的宮殿,這座城市還修建了許多官邸和倉庫。有兩個市區,壹個是市區,另壹個是漢市區。這是壹個商人和工匠共同生活建造的地方,有各種宗教建築,包括兩座惠惠禮拜廟。(1)和林城的建築服務使各族工匠達1500多人,歷時十余年,其中惠惠工匠達500多人。此外,窩闊臺還聘請回族工匠,在鶴林以北的甲戌察汗湖另建宮殿,名為掃鄰城,作為春獵宮;在鶴林城南,建有屠蘇湖城(迎駕堂),是從冬令營之地翁金河返回鶴林的地方。蒙古可汗時代,忽必烈奉軍方之命,在漢朝以南的沙漠中掩蓋事務,在周桓以東的灤河以北修建了壹座城宮,取名開平(今內蒙古正藍旗以東),成為元朝的都城。開平城建築可謂是集當時中國各民族建築藝術之精華,規模宏大,氣勢磅礴。外城街市區的惠惠街是從事建築的惠惠工匠或商人聚居的地方,區內的惠惠寺是他們聚禮等宗教活動的場所。

回民對元朝都城建設的貢獻尤為突出。回到著名建築師何叠爾丁(?-1312),是元代皇宮和宮城的設計者和項目組織者。他在華四年(1263),請瓊花島(現北京北海公園前身)修繕。三年後,瓊花島上的廣寒宮落成。至元三年(1266),黑叠爾丁被任命為叠爾丁局各類工匠總管大儒華池宮,與張柔、段天佑等共同修建宮城。葉黑叠爾丁對大都會宮殿建築群進行了整體規劃,如皇帝和官員的宮殿、紀念館、妃嬪居住和享受的亭臺樓閣、花園池塘、侍衛、車馬等朝臣的客廳等。由葉黑叠爾丁領導和設計的元代闕建築工程,對明清北京紫禁城乃至整個北京城的建設和發展產生了積極的影響。葉黑·叠爾丁是阿拉伯人。當時,許多阿拉伯工匠和藝術家移居中國。他們被稱為“胡饒兩江”,是鶴林、商都、大都建築的主要參與者之壹。這壹時期,官方手工業與結合個體農業經濟的家庭手工業並存。這種手工業生產應該說是遍布回族聚居區,主要是為了滿足農業生產的需要,制作壹些農業生產的工具和生活用品。同時,從事畜牧業的經營者也制作簡單的畜牧生產工具,有的從事皮毛制品。總的來說,這壹時期的家庭手工業在官方手工業的影響下還是有所發展的。

在元朝,回民如果對社會有很大的經濟影響,就應該首先促進他們的商業貿易活動。早在蒙古建國前,徽商就往來於西域、漠北、中原,用糧食、綢緞、布匹等換取遊牧民族的獸皮等畜產品,手工販賣。成吉思汗建國後,壹些回族商人為蒙古貴族經營或放貸牟利。蒙古人稱之為“沃托”(突厥音譯名,意為商人、官商),為汗室、貴族、朋友經營金銀珠寶、錦緞等奢侈品,有的還參與成吉思汗早期的創業活動,與* * * *鬧僵。成吉思汗與中亞的貿易主要依靠回族商人。後來隨著蒙古的西征和驛道的建立,特別是元朝建立以後,從漠北到海南,從東北到西域,無論“離此邊陲千裏者,如背井離鄉,身在萬裏者,如鄰而居”,中西交通十分暢通,蒙古統治者對回族商人給予各種優待,所以西域商人的數量遠遠超過上壹代。他們的活動遍及全國各地,其中東南沿海的泉州、杭州、廣州、揚州、鎮江等城市是他們商業活動的重要場所,有的還深入到了嶺北省最北部的藏區,如吉利基斯、巴爾虎、霍利和西南邊疆。元人說“大甲善水陸利,天下名城,必在其津,專其肥”。香料、珠寶、金銀器皿、藥材等。是他們的主要商品。壹些徽商也擅長海上貿易。他們到過亞洲和非洲的十多個國家和地區,包括現在的菲律賓群島、印度支那半島、印度尼西亞等南亞地區、波斯灣沿岸、阿拉伯半島和北非東海岸。他們繳納的稅款在元世祖時期的財政收入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這是“由軍隊資助”的。元稹年間,曾有商人買賣寶物,名為紮胡大珠,價格高達60萬錠。吳宗石統治時期,中國政院需要吃羊,由販運浙鹽牟利的歸國商人阿勞·涉水供應。這些事實可以揭示當時徽商雄厚的資本。元朝時,皇室常賞賜徽商虎符、圓牌、驛館書信,並派其到西域購買珍奇外物。他們販運的貨物呈上後,要求巨額“回報”,稱之為“賣華”,成為元政府的負擔。

徽商不僅有賺錢的本領,也有理財的本領,所以受到皇帝器重,進入仕途的人很多。比如太宗窩闊臺時期,歸奧都刺死滿滿收稅官;南宋末年泉州蒲守庚被任命為市商。元朝滅亡後,他成為中書左丞兼福建巡撫。其子溥任宣慰使左副都元帥,父子世襲,壹時繁華;世祖時期,阿合馬善理財,即拜中書省政治,為左丞相;烏馬爾視商人為左丞,甘肅省,等等。

元代的徽商除了大商人外,大部分都是小規模的經營者。他們大多從事小額貿易和日用商品的長途販運,對促進各地區的物資交流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以上是元代回民的經濟生活。在政治上,由於他們是從中亞和西亞的封建社會進入中國的封建社會,所以具有不同的社會身份。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壹部分上層回民,由於政治、軍事、經濟等原因,直接進入元朝封建國家的統治集團,基本上還是上層人士,享有各種封建特權;由於蒙古貴族的封建制度,從東方俘獲的婦孺壹般都分配給蒙古貴族作為奴隸占有和使用。他們的身份和生活變化取決於他們主人的情緒。元朝的法令多次肯定了這種關系。無論是編入“軍隊”的惠惠軍士,還是編入官方手工業局的惠惠工匠,都是封建國家和蒙古貴族的奴隸、半奴隸,個人地位並不完全自由。此時的回鶻已經具備了以農業為主的經濟條件,同時也有壹部分人因擅長經商而出名。隨著地主經濟的出現和蒙古貴族四等制的進壹步確立,特別是在漢族歷史悠久的封建制度的強烈影響下,元朝廣泛采用漢法,導致回鶻的政治、經濟、文化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這種情況下,回族社會逐漸封建化,分為享有各種封建特權的統治階級和承擔各種封建義務的被統治階級。

有“根”有“門”的回族官員,以及官員、富商、地主的後代,都是回族社會中的統治階級。和蒙古貴族、漢族地主壹起壓迫剝削各族人民。專門從事商業高利貸盤剝的徽商是這壹階層的特殊階層,史稱“漢托”。多為“大賈、富商”,其放錢的特點是收取高額利息,稱為“脫錢”或“脫官錢”。每年的利息幾乎等於債務,還了利息,利息逐年翻倍,導致借款人“經常賣農田房子,老婆卻還不起”,於是很多人傾家蕩產。

回族社會中的普通農民、手工業者和家奴是元代社會的被統治階級和直接生產者。回族農民要向封建國家、蒙古貴族和地主提供實物地租和勞動地租;回族工匠僅限於手工藝品。他們不能獨立生產,沒有人身自由,處境更加艱難;家奴生活在社會的最底層。在國王、皇室和貴族的家庭中,他們承擔各種復雜的家務或放牧牲畜。他們沒有自由和私有財產,工作極其繁重。在壹定條件下,雖然他們可能被允許建立家庭,擁有少量財產,但下壹代會繼續轉化為依賴貴族的牧民。總的來說,畢孟古人作為整個元朝色目人的組成部分,不如漢人,卻又優於漢人,所以在官職、科舉、蔽刑、私兵等方面都能得到比漢人更好的待遇。據文獻記載,元朝政府中擔任各種職務的官員很多,其中擔任中書省丞相、平章政事、參政等重要職務的多達32人。在嶺北、遼陽、河南、四川、甘肅、雲南、江蘇、浙江、江西、湖廣等省擔任宰相、和平章、參政等重要職務的多達65人。至於元朝的中央部門和道、州、縣各級地方政府機構,更有盧華池等官員。壹方面反映了回鶻在元朝中央和地方政府中的重要地位和權力,另壹方面也說明了回鶻內部的階級分化極其明顯。和壹些從事高利貸剝削的人地位不同。有些人可以拿著詔書,戴著虎符,騎著驛馬,假公濟私,享受各種封建特權。根據元朝的法令,伊斯蘭教的掌教和僧侶、道士、耶日克文(意為“長老”)等神職人員壹樣,往往不是仆役,享受免稅的優待。事實上,在元朝的現實生活中,只有官員的後代、讀閥者等回鶻上層人士才能獲得這些優待和特權。回鶻人民處於無權無勢、受剝削、受壓迫的地位。他們被迫東移,來到中國度過余生。他們中的許多人成為蒙古貴族的家奴,在繁重的勞動、地租、站務和兵役下,有的人甚至娶妻生子,家破人亡。

宗教上,元代回族基本保持了自己的伊斯蘭教信仰和由教義演變而來的風俗習慣。他們在全國各地的居民區建立了許多崇拜寺廟,在壹些較大的崇拜寺廟中,已經有專門的人員負責教學、分頁崇拜、教法和寺廟事務。負責伊斯蘭教法的人叫“哈德”,是負責審判的神職人員,可以依據伊斯蘭教法處理穆斯林之間的婚姻和財產糾紛,判斷他們之間的是非曲直。在元代的詔令、法令等文件中,拜殿被稱為“米什吉”(阿拉伯語Mesjid音譯)或俗稱“惠惠廟”;稱掌教為“惠惠掌教”、“惠惠大師”;稱伊斯蘭法為“回法”“回家法”,等等。這個時候回民遍布全國,所以伊斯蘭教自然就傳到了全國。這是唐宋以來中國伊斯蘭教的壹次重大變革。

在元朝,回民如果對社會有很大的經濟影響,就應該首先促進他們的商業貿易活動。早在蒙古建國前,徽商就往來於西域、漠北、中原,用糧食、綢緞、布匹換取遊牧民族的獸皮等畜產品,手工販賣。成吉思汗建國後,壹些回族商人為蒙古貴族經營或放貸牟利。蒙古人稱之為“沃托”(突厥音譯名,意為商人、官商),為汗室、貴族、朋友經營金銀珠寶、錦緞等奢侈品,有的還參與成吉思汗早期的創業活動,與* * * *鬧僵。成吉思汗與中亞的貿易主要依靠回族商人。後來隨著蒙古的西征和驛道的建立,特別是元朝建立以後,從漠北到海南,從東北到西域,無論“離此邊陲千裏者,如背井離鄉,身在萬裏者,如鄰而居”,中西交通十分暢通,蒙古統治者對回族商人給予各種優待,所以西域商人的數量遠遠超過上壹代。他們的活動遍及全國各地,其中東南沿海的泉州、杭州、廣州、揚州、鎮江等城市是他們商業活動的重要場所,有的還深入到了嶺北省最北部的藏區,如吉利基斯、巴爾虎、霍利和西南邊疆。元人說“大甲善水陸利,天下名城,必在其津,專其肥”。香料、珠寶、金銀器皿、藥材等。是他們的主要商品。壹些徽商也擅長海上貿易。他們到過亞洲和非洲的十多個國家和地區,包括現在的菲律賓群島、印度支那半島、印度尼西亞等南亞地區、波斯灣沿岸、阿拉伯半島和北非東海岸。他們繳納的稅款在元世祖時期的財政收入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這是“由軍隊資助”的。元稹年間,曾有商人獻寶待售,名為紮胡大珠,價格高達60萬錠。吳宗石統治時期,中國政院需要吃羊,由販運浙鹽牟利的歸國商人阿勞·涉水供應。這些事實可以揭示當時徽商雄厚的資本。元朝時,皇室常賞賜徽商虎符、圓牌、驛館書信,並派其到西域購買珍奇外物。他們販運的貨物呈上後,要求巨額“回報”,稱之為“賣華”,成為元政府的負擔。

徽商不僅有賺錢的本領,也有理財的本領,所以受到皇帝器重,進入仕途的人很多。比如太宗窩闊臺時期,歸奧都刺死滿滿收稅官;南宋末年泉州蒲守庚被任命為市商。元朝滅亡後,他成為中書左丞兼福建巡撫。其子溥任宣慰使左副都元帥,父子世襲,壹時繁華;世祖時期,阿合馬善理財,即拜中書省政治,為左丞相;烏馬爾視商人為左丞,甘肅省,等等。

元代的徽商除了大商人外,大部分都是小規模的經營者。他們大多從事小額貿易和日用商品的長途販運,對促進各地區的物資交流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以上是元代回民的經濟生活。在政治上,由於他們是從中亞和西亞的封建社會進入中國的封建社會,所以具有不同的社會身份。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壹部分上層回民,由於政治、軍事、經濟等原因,直接進入元朝封建國家的統治集團,基本上還是上層人士,享有各種封建特權;由於蒙古貴族的封建制度,從東方俘獲的婦孺壹般都分配給蒙古貴族作為奴隸占有和使用。他們的身份和生活變化取決於他們主人的情緒。元朝的法令多次肯定了這種關系。無論是編入“軍隊”的惠惠軍士,還是編入官方手工業局的惠惠工匠,都是封建國家和蒙古貴族的奴隸、半奴隸,個人地位並不完全自由。此時的回鶻已經具備了以農業為主的經濟條件,同時也有壹部分人因擅長經商而出名。隨著地主經濟的出現和蒙古貴族四等制的進壹步確立,特別是在漢族歷史悠久的封建制度的強烈影響下,元朝廣泛采用漢法,導致回鶻的政治、經濟、文化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這種情況下,回族社會逐漸封建化,分為享有各種封建特權的統治階級和承擔各種封建義務的被統治階級。

有“根”有“門”的回族官員,以及官員、富商、地主的後代,都是回族社會中的統治階級。和蒙古貴族、漢族地主壹起壓迫剝削各族人民。專門從事商業高利貸盤剝的徽商是這壹階層的特殊階層,史稱“漢托”。多為“大賈、富商”,其放錢的特點是收取高額利息,稱為“脫錢”或“脫官錢”。每年的利息幾乎等於債務,還了利息,利息逐年翻倍,導致借款人“經常賣農田房子,老婆卻還不起”,於是很多人傾家蕩產。

回族社會中的普通農民、手工業者和家奴是元代社會的被統治階級和直接生產者。回族農民要向封建國家、蒙古貴族和地主提供實物地租和勞動地租;回族工匠僅限於手工藝品。他們不能獨立生產,沒有人身自由,處境更加艱難;家奴生活在社會的最底層。在國王、皇室和貴族的家庭中,他們承擔各種復雜的家務或放牧牲畜。他們沒有自由和私有財產,工作極其繁重。在壹定條件下,雖然他們可能被允許建立家庭,擁有少量財產,但下壹代會繼續轉化為依賴貴族的牧民。總的來說,畢孟古人作為整個元朝色目人的組成部分,不如漢人,卻又優於漢人,所以在官職、科舉、蔽刑、私兵等方面都能得到比漢人更好的待遇。據文獻記載,元朝政府中擔任各種職務的官員很多,其中擔任中書省丞相、平章政事、參政等重要職務的多達32人。在嶺北、遼陽、河南、四川、甘肅、雲南、江蘇、浙江、江西、湖廣等省擔任宰相、和平章、參政等重要職務的多達65人。至於元朝的中央部門和道、州、縣各級地方政府機構,更有盧華池等官員。壹方面反映了回鶻在元朝中央和地方政府中的重要地位和權力,另壹方面也說明了回鶻內部的階級分化極其明顯。和壹些從事高利貸剝削的人地位不同。有些人可以拿著詔書,戴著虎符,騎著驛馬,假公濟私,享受各種封建特權。根據元朝的法令,伊斯蘭教的掌教和僧侶、道士、耶日克文(意為“長老”)等神職人員壹樣,往往不是仆役,享受免稅的優待。事實上,在元朝的現實生活中,只有官員的後代、讀閥者等回鶻上層人士才能獲得這些優待和特權。回鶻人民處於無權無勢、受剝削、受壓迫的地位。他們被迫東移,來到中國度過余生。他們中的許多人成為蒙古貴族的家奴,在繁重的勞動、地租、站務和兵役下,有的人甚至娶妻生子,家破人亡。

宗教上,元代回族基本保持了自己的伊斯蘭教信仰和由教義演變而來的風俗習慣。他們在全國各地的居民區建立了許多崇拜寺廟,在壹些較大的崇拜寺廟中,已經有專門的人員負責教學、分頁崇拜、教法和寺廟事務。負責伊斯蘭教法的人叫“哈德”,是負責審判的神職人員,可以依據伊斯蘭教法處理穆斯林之間的婚姻和財產糾紛,判斷他們之間的是非曲直。在元代的詔令、法令等文件中,拜殿被稱為“米什吉”(阿拉伯語Mesjid音譯)或俗稱“惠惠廟”;稱掌教為“惠惠掌教”、“惠惠大師”;稱伊斯蘭法為“回法”“回家法”,等等。這個時候回民遍布全國,所以伊斯蘭教自然就傳到了全國。這是唐宋以來中國伊斯蘭教的壹次重大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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