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規定,經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現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 等37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切實加強食品添加劑監管的通知
》壹、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壹)嚴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任何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禁止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二)加強非法添加行為監督查驗。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實行網格化監管,明確責任,分片包幹,消除監管死角。督促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嚴格依法落實查驗、記錄制度,並作為日常監管檢查的重點。督促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檢驗制度,加密自檢頻次。完善監督抽檢制度,強化不定期抽檢和隨機性抽檢,特別要針對生鮮乳收購、活畜販運、屠宰等重點環節和小作坊、小攤販、小餐飲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檢力度,提高抽檢頻次,擴大抽檢範圍。推廣應用快檢篩查技術,提高抽檢效率。
(三)依法從重懲處非法添加行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打擊非法添加行為。對不按規定落實記錄、查驗制度,記錄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或未索證索票、票證保留不完備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提供虛假票證或整改不合格的,壹律停止其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對因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而銷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責令停產、停業;對故意非法添加的,壹律吊銷相關證照,依法沒收其非法所得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相關物品,要求其對造成的危害進行賠償;對上述行為,同時依法追究其他相關責任。對生產販賣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廠主和主要非法銷售人員,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產食品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壹律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在法定幅度內從重從快懲處。有關部門要制定依法嚴懲食品非法添加行為的具體辦法。
(四)完善非法添加行為案件查辦機制。要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相關監管部門發現非法添加線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門通報,嚴禁以罰代刑、有案不移。對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門要及早介入,及時立案偵查,對影響重大或者跨省份的案件由公安部掛牌督辦。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公安部門調查取證,提供相關證據資料和檢驗鑒定證明,確保案件查處及時、有力。
(五)加強非法添加行為源頭治理。對國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以及禁止在飼料和飲用水中使用的物質,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質檢、工商和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管,要求生產企業必須在產品標簽上加印“嚴禁用於食品和飼料加工”等警示標識,並建立銷售臺賬,實行實名購銷制度,嚴禁向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銷售。加強對化工廠、獸藥和藥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監督企業依法合規生產經營。要嚴密監測,堅決打擊通過互聯網等方式銷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為。對農村、城鄉結合部、縣域結合部等重點區域,企業外租的廠房、車間、倉庫以及城鎮臨時建築、出租民房等重點部位,各地要組織經常性排查,及時發現、徹底清剿違法制造存儲非法添加物的“黑窩點”,堅決搗毀地下銷售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