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評定範圍
對持《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服務單位,包括餐館、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和中央廚房等,進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等級評定。
(二)評定依據
評定依據為《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範》、《中央廚房許可審查規範》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三)評定項目
評定項目主要包括:許可管理、人員管理、場所環境、設施設備、采購貯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劑和檢驗運輸等。
(四)等級劃分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等級分為動態等級和年度等級。
動態等級為監管部門對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狀況每次監督檢查結果的評價。動態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壹般三個等級,分別用大笑、微笑和平臉三種卡通形象表示。
年度等級為監管部門對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狀況過去12個月期間監督檢查結果的綜合評價,年度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壹般三個等級,分別用A、B、C三個字母表示。
(五)評定標準
1.動態等級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動態等級評定,由監督人員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動態等級評定表》(見附件1)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評分。評定總分除以檢查項目數的所得,為動態等級評定分數。檢查項目和檢查內容可合理缺項。
評定分數在9.0分以上(含9.0分),為優秀;評定分數在8.9分至7.5分(含7.5分),為良好;評定分數在7.4分至6.0分(含6.0分),為壹般。評定分數在6.0分以下的,或2項以上(含2項)關鍵項不符合要求的,不評定動態等級。
2.年度等級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年度等級評定,由監督人員根據餐飲服務單位過去12個月期間的動態等級評定結果進行綜合判定。
年度平均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為優秀;年度平均分在8.9分至7.5分(含7.5分),為良好;年度平均分在7.4分至6.0分(含6.0分),為壹般。
3.不予評級情形
對新辦《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服務單位,在《餐飲服務許可證》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不給予動態等級評定;在《餐飲服務許可證》頒發之日起4個月內,完成動態等級評定。
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飲服務單位,要求其限期整改,並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6個月內不給予動態等級評定,並收回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等級公示牌(見附件2和3),同時監管部門加大對其監督檢查頻次,6個月期滿後方可根據實際情況評定動態等級。
動態等級評定過程中,發現餐飲服務單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需要給予警告以外行政處罰的,2個月內不給予動態等級評定,並收回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等級公示牌,同時監管部門加大對其監督檢查頻次,2個月期滿後方可根據實際情況評定動態等級。
(六)評定程序
1.等級評定
由監管部門選派2名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檢查人員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動態等級評定表》檢查內容,對被檢查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狀況進行量化評定,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簽字。
2.監督頻次
動態等級評定為優秀的,原則上12個月內至少檢查1次;評定為良好的,原則上6個月內至少檢查1次;評定為壹般的,原則上4個月內至少檢查1次。具體檢查頻次和間隔由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確定。
3.等級公布
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從附件2和3中選擇其中之壹樣式,作為本地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等級公示形式。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等級公示牌應擺放、懸掛、張貼在餐飲服務單位門口、大廳等顯著位置,嚴禁塗改、遮蓋。
監管部門應在監督檢查餐飲服務單位後的15個工作日內,公示其動態等級評定結果,並將其作為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監管信用信息進行管理。
4.等級調整
動態等級評定為較低等級的,餐飲服務單位可在等級評定2個月後向屬地監管部門申請等級調整,經評定達到較高動態等級的,監管部門調整動態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