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研究提出全省價格水平調控目標和價格調控措施,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綜合平衡;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運用價格杠桿促進經濟發展。
(3)依法組織對全省工農業產品、房地產、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中介服務以及部分行政管理成本的調查分析,分析、預測、監測市場情況和價格、收費動態,並向有關方面提供調查分析信息,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四)研究制定全省商品價格、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目錄和管理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管理國家和省掛牌管理的商品、服務價格;組織、協調和管理全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和中介服務收費。
(五)按照權限分工,研究擬訂通過價格、收費籌集能源、交通、公用事業等建設資金的政策和辦法;參與研究擬訂醫療、費稅等涉及價格、收費的重大改革方案。
(六)依法對商品和服務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者和中介組織的價格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規範價格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價格秩序,對各類價格和收費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執行價格制度,指導價格自律行為;
(七)負責省際、價格區間、部門間、行業間的價格協調和銜接工作;指導中介機構的價格鑒證、價格評估工作。
(八)指導市、州、縣級價格管理職能部門開展價格工作;負責全省價格幹部業務培訓。
(九)承辦省委、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